教育法第5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解释

教育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开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证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科学教育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按照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种职业学校教育和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开展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针对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逐步递次推动职业教育改革,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开展职业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详细指导,全面提升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针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需要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核查验,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立案;觉得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能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因素公告控告人。控告人假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不是满足逮捕条件有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要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加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需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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