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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怎么处理,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时间:2022-09-2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费 法考培训课程
中止犯罪怎么处理

停止犯罪怎么处理?

停止犯罪如何处理

我们国内刑法规定,针对停止犯罪,没有导致损害的,需要免除处罚,导致损害的,需要减轻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停止犯罪的用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和达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第一,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达到犯罪结果;其次,停止行为的开展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停止犯罪的用意一定要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停止犯罪的主观因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因为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犯罪停止的主观因素,影响不了犯罪停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开展了停止犯罪的行为。第一,停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已经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停止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法,也可不作为的方法。

3、犯罪停止一定要出现在犯罪途中,而不可以出现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涵盖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出现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开展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停止行为。

4、犯罪停止一定要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不要了危害结果。停止行为以不出现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假设行为人虽然采用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出现的积极措施,但其实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出现是因为其他因素所至,则不可以认定作为人是犯罪停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刑法】犯罪预备阶段被强制停止的行为需要如何定性?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开展犯罪预备行为。即一定要开展了我们国内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涵盖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去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开展犯罪的障碍、拟定开展犯罪的计划还有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2、犯罪预备行为一定要在开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这里说的开始实行犯罪是指启动开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假设已经进入开始实行犯罪阶段而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下来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一定要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这里说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可以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可以再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犯罪的各自不同的主客观原因。犯罪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预备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停止的基本特点。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们国内刑法理论大多数情况下觉得,行为满足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按照,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按照。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暂时还没有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马上就要达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个原因,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们国内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针对预备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暂时还没有开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质上导致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针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的预备阶段有预备和停止两种结果,但是,预备的停止指的是行为人自己觉得可以继续犯罪预备活动的情况下自动将犯罪活动停止下来。可是假设这个预备阶段是被强制停止的,但是,预备本身(如勘察地形)等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既然如此那,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预备阶段没有未遂这一说法。

人民法院对已经在审理的案子,为什么要停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有关停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相关规定,碰见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停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需要裁定停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没办法继续审理的。需要裁定停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途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需要裁定停止审理。  4.在审理这个时间段发现不要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需要决定停止审理,并根据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该或者不要适用简易程序的。  5.因为其他不可以抗拒的因素,使案件没办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停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有关停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着继承人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暂时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暂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以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一定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暂时还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  停止诉讼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有关停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假设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要问题的,需要停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偏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着其近亲属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暂时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暂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可以参与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有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有关案件暂时还没有审结的;   (七) 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停止诉讼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诉讼。

停止侦查和侦查终结的区别?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按照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还有是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停止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241条规定,侦查途中,犯罪嫌疑人长时间潜逃,采用有效追捕措施仍不可以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可以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停止侦查。停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需要恢复侦查。停止侦查这个时间段,假设犯罪嫌疑人在押,对满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需要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需要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停止侦查是指犯罪对象已经死亡或不逃亡国外,还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而停止进行侦查。而侦查终结是指,已经对涉嫌犯罪进行立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了解,已经全面掌握并熟悉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对部分事实供认不讳。据此,案件已侦查终结,可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什么?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实际上是刑事案件,需要裁定停止审理。

2、停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以前,产生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没办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核审查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报案、控告、举报,都需要接受。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公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一定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需要先采用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着继承人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暂时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暂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以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一定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暂时还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

5、《高法院有关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担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停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着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核审查理。

刑事诉讼法终止的详细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途中,因为产生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以此结束诉讼的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301条,在审理途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需要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需要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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