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法122条释义,食品安全法第122条释义

新食品法122条释义?
《食品安全法》122条: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第1款规定了未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获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要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要注意,按照本法第35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不用获取许可;本法第36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每个省份可以按照本省的实质上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设定对应许可进行管理,也可没有设立定许可进行平日和现场监督管理。第2款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说的“明知”强调主观有意或恶意,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获取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性质恶劣的,属于有意或恶意的共同违法行为,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关本条的行政处罚一是执法主体。新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面说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有关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依然不会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为了取得经济利益,通过剥夺违法行为人身财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罚,具有很好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三是有关货值金额。这里说的“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
2)有关连带责任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需要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他们的相同债务都担负或部分担负,并能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以上就新食品法122条释义,食品安全法第122条释义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