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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著作权法司法解释,09年刑法司法解释?

时间:2023-03-0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天津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2023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2023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辖区的实质上情况,可来终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核查验。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开展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非常多或者常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一样侵权行为开展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这当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开展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这当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开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获取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09年刑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他方式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者合计数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非常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者合计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很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很大”。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居民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要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目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很大”;数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巨大”;数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非常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通过欺骗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通过欺骗取得或者以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标”: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非常多透支,没办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没办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法,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很大”;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巨大”;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非常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目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目金额或者暂时还没有归还的数目金额。不涵盖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都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避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目金额很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都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需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开展前款行为,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非常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采取上面说的方法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法全文 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获取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需要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详细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前获取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查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并将审核查验意见和都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报送材料那天起十日内予以审查核验,作出是不是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缺失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对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查合格,准予执业。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满足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需要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满足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可以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满足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需要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满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目金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需要满足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需要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担负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需要满足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需要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负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需要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并将审核查验意见和都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报送材料那天起十日内予以审查核验,作出是不是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核验。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担负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需要报原审查核验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需要自变更那天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查核验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全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终止:

  (一)不可以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满足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核查验、收取的费用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考查、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于每一年的年考查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认真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要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可以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讲解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相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需要根据约定为委托人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核查验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需要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需要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外单独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有意或恶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查验起诉那天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按照案情的需,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证。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需要及时公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需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可以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相关情况和信息,需要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可以代理与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讲解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他不正当方法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处理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规则和程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满足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按照需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可以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保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查;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查;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还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可以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90天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90天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及时出庭参与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以他不正当方法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讲解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规则和程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用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处理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全部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30天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非常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要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讲解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出现需要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90天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出现需要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出现需要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开展平日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觉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可以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可以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担负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获取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取的费用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可以随意看卷宗吗?

被执行人可以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不可以随意查看卷宗。

按照法律和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确实需要查阅执行卷宗,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卷宗的手续,在规定的地址位置查阅自己是当事人的执行卷宗。不是随意查看。

可以看自己案件的卷宗,他人的是没办法看的,只可以看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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