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减责或抗辩事由,简述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减责或抗辩事由?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涵盖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因素,涵盖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5种法定事由。
一是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就是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的相关规定。据此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担负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有意或恶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行为人不担负责任”。受害人有意或恶意作为免责事由,但凡是适用所致使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导致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担负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假设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致使自己死亡则经营者不担负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导致了原告损害的出现或者扩大,以此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行为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他人损害的,表达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没办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他人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导致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需要担负一定程度上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得出来,正当防卫的后果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超越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没有必要要的损害担负一定程度上责任。
简述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影响?
主观过错其实就是常说的可以预见后果的过错,要担负侵权行为的都责任;客观过错测是突发情况等不可预测原因情况下出现的侵权问题,只担负部分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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