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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章罪名,法考刑法学多久

时间:2023-03-1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西藏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刑法第五章罪名

刑法第五章罪名?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目金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标,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带上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先分子和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目金额很大、超越90天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90天,但数目金额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目金额巨大的,或者数目金额很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要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非常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意或恶意毁坏财物罪】有意或恶意毁坏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目金额很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担负对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考刑法学习多久?

第一说明,法考和其他考试明显不同,其他公务员考试之类的课程比较短,可能快的30天完全就能够学完,法考的难度以学习量大著称,故此,法考周期也是各个考试里长的,都科目学完一轮,至少都需2-3个月。

刑法第五章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主要内容:侵犯财产罪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是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针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需要按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需要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

的,需要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按照案件的情况特殊,经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需要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需要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自己财物,需要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全部上缴国库,不可以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需要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需要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针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以

后,在任什么时候候再犯上面说的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避免除处罚。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认真供述司法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认真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真供述自己罪行,

不要非常严重后果出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以此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要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需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

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

五年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

役执行结束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当中附加刑种类一样的,合并执行,种类不一样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需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

执行的刑期,需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需要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这当中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需要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要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按照犯罪情况,同时不允许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针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先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根据考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循考察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所市、县或迁居,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设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可以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

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

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不允许令,情节严重的,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仔细遵循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立功表现之一的,需要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要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要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工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平日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要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奉献的。

减刑以后实质上执行的刑期不可以少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针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那天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上执行

十三年以上,假设仔细遵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设有特殊情

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面说的执行刑期有限制。

对累犯还有因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需要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针对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结束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根据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循监督机关有关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要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设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就觉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结束,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需要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要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

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暂时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结束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不可以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设二十年以后觉得一定要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立案而不能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那天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那天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可以都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相关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全部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全部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针对人身健康有重要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公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先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假设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

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需要认真向相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可以

隐瞒。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非常规定的除外

刑法第四章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五章是对侵犯财产罪的刑罚规定。这当中第四章的人身权利涵盖: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主权利主要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五章的财产涵盖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例如甲有意或恶意杀害了乙,即属于侵犯乙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意或恶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意或恶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非常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目金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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