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开卷考还是闭卷考,成都市行政处罚标准公示

司法考试是开卷考还是闭卷考?
2023司法考试,客观题闭卷考,主观题开卷考。
客观题考试全面推行机考(使用电脑作答)。唯有通过了客观题考试才可以参与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在本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内有效。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统一发放法律法规。主观题考试在若干考区实行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点,在江苏苏州市、安徽黄山市、重庆、四川成都市、陕西西安市5个考区实行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点,选择在试点考区参与考试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在计算机上答题。
成都市行政处罚标准?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开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受委托开展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开展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不是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哪种行政处罚还有给予哪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断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处罚开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机关)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开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守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裁量原因)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原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不是有两次以上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的详细方式或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详细对象导致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行政详细指导)
行政机关需要采用公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详细指导方法,预防违法行为的出现。
严禁行政机关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实际上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八条 (裁量基准)
市级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原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那天起三十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需要报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查验后,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对报请审核查验的裁量基准,市政府法制部门需要按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查验。
第九条 (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需要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目金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很大数目金额罚款或者没收很大数目金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第十条 (罚款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需要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目金额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需要在高倍数与低倍数当中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需要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可以低于中间阶次;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目金额的,需要在高额与低额当中划分三个以上阶次(高额与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需要按倍数目金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需要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可以低于中间阶次;
(三)只规定高罚款数目金额没有规定低罚款数目金额的,一般处罚按高罚款数目金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高罚款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确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不能处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开展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偏,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可以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记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两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同一类型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偏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开展违法行为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具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开展违法行为情节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
(八)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处罚情节)
从轻、从重处罚,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需要适用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裁量开展
第十五条 (纠偏违法)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不能超出十五日。
第十六条 (职能分离)
建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查核验、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由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核验后,再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核查验或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核验)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开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需要对行政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查核验意见。[审核通过]后,需要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审查核验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查验或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审查核验,不可以报送审核查验或讨论。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拟处以很大数目金额罚款,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二)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依法拟不能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
(四)开展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开展机关觉得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对集体讨论情况需要具体记录。
第二十条 (陈述、申辩及听证)
开展行政处罚,需要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满足法定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需要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处罚复核)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针对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予以复核。
第二十二条 (裁量说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事项外,还需要对是不是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还有相关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期限要求)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需要自立案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一定程度上延长,延长时间限不能超出三十日。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公告信息、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回避规定)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利害关系之一的,需要依法回避:
(一)为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为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亲属的;
(三)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执法登记)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址位置、被检查对象、违法事实、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结果进行平日执法登记,并制作案卷,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
适用简易程序的,需要自处罚那天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
适用一般程序的,需要自结案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需要涵盖卷内材料目录、平日执法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公告书、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审批表等材料。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卷还需要涵盖听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备案统计)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于每季度第30天的十日前将上季度开展的行政处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备案统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很大数目金额罚款或者没收很大数目金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于作出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复查)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复查,对详细案件的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确凿、程序是不是合法、文字表达是不是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自由裁量是不是一定程度上等情形进行全面复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公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就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详细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案例详细指导)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针对常见违法行为,结合本部门实质上,建立典型案例库,作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保证同一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基本上都差不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电子化)
建立行政处罚电子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罚行为开展实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考查
第三十二条 (救济保证)
充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项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处罚开展情况进行信访、投诉或者提出建议,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我纠偏)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需要主动及时纠偏。
第三十四条 (执法监督)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开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方法涵盖: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开展平日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
(五)对重要行政处罚决定开展备案审核查验。
监督内容涵盖:
(一)是不是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不是按本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涵盖行政处罚执法登记制度、法律审查核验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公开制度、备案制度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三)是不是综合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原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是不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不能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五)是不是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六)是不是遵循法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不满足本办法的,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由行政处罚开展机关予以纠偏。
第三十五条 (评估考查)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需要每一年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组织一次自我评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情况纳入年依法行政考查目标。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不根据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四川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和《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市政府令第156号)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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