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审停止审理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停止审理的情形

案件再审停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途中,如产生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可以参与诉讼等法定情形时,应暂停本案一切诉讼活动,裁定停止诉讼。
案件再审停止审理的相关规定是目前审理的案件的犯罪人涉及到了其他案件需停止审理
什么是停止审理?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实际上是刑事案件,需要裁定停止审理。
2、停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以前,产生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没办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核审查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报案、控告、举报,都需要接受。
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公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一定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需要先采用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着继承人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暂时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暂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以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一定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暂时还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5、《高法院有关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担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停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着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核审查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中其它需终止调查的情形涵盖什么?
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着其近亲属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暂时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暂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可以参与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有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有关案件暂时还没有审结的; (七)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
停止诉讼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里面“ (七)其他需要停止诉讼的情形。
”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不要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多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可以预见的情况。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能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因素致使没办法执行或者不需要执行的。
这是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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