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条案例分析,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

民法典第十条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寻找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此处所言“法律”,究为广义抑或狭义,学者有不同见解。但通说认为,此处的“法律”应采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习惯”的含义
《民法典》第10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表明法官在穷尽所有手段无法找寻到法律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事习惯。此处所言“习惯”,不仅只就“交易习惯”而言,还包括其他的民事习惯。“习惯”要成为民法的渊源,必须具备具备四个要件:须有习惯的事实;须有为法的意思;须无法律明文规定;须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不正当手段有意窃取他人隐私的,在民法的条款上负什么法律责任以及处理办法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我国民法中没有对这一行为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处理规定,但如果是窃取有价值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责任,如果窃取他人隐私信息后,故意散播,诋毁他人名誉,可追究其侵害名誉权,如果窃取他人隐私信息后,用作非法营利,有可能追究其侵害著作权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
比如说,陕西省的一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张跃林业局将其种植的树木,损毁,法院依法判决林业局快速。虽然在此案例中公民和国家政府机关是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的。但是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一案例很好的解释了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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