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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机停电操作流程,24小时停电处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09-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 法考培训课程
消防主机停电操作流程

消防主机停电操作流程?

消防主机是规定不可以停电的。它是有消防备用电池的。假设停电是会被单位领导处分的。按照消防法规定,全部的消防设施要配置消防电双回路。消防主机为消防核心设备,更不可以停电了。假设停电了维修的,需向消防机构报备,经过同意,才可以开展停电作业。

消防报警主机如何操作?请看这里的流程说明!

火警处理

当出现火警时,第一应按“消音”键停止警报声。然后应按照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检查出现火警的部位,去现场确认是不是有火灾出现;

(一)、若确认有火灾出现,应按照火情采用对应措施。比如:

*开始报警现场的消防广播、声光警报器发出火警提示,公告现场人员撤离;

*联系消防报警电话号码报警;

*开始消防灭火设备;

1、消防主机在手动状态下按对应区域设备开始功能按钮 ,同时开始电动消防泵进行灭火。

2、消防主机在自动状态下,现场区域内消防手动报警功能按钮被按下后,消防主机将自动开始现场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24小时停电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开展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相关规定,假设物业管理公司采用停水、停电的行为,其担负民事责任的方法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开展拆迁中采取恐吓、胁迫还有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强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法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开展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开展行政强制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不可以开展。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当场开展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不应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马上解除。

安全生产法停电应早一点多久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时,应早一点七天公告用户或进行公告信息;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停止供电时,需要早一点24小时公告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信息;

3、发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需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信息用户。

供电部门都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信息。

针对一部分重要用电户、专变用电户通过短信或电话号码公告到户(需客户在供电企业登记手机号码),对有特殊需的也可以通过联系客服热线95598提出公告方法。

需要早一点二十四小时公告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我们国内《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用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需要早一点二十四小时公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用对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公告相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多项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公告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相关单位需要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要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能:

依法对相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商户欠商场店铺租金不交,商场是不是有权利断掉商户店铺的“ 电”。假设不可以,应该怎么处理?

  商户欠商场店铺租金,商场没有权利断电,因为商场并非供电合同的主体。商户拖欠租金,商场可以催告要求商户在一定期限内补交拖欠的租金。假设催告期满商户也还是不交,商场这个时候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商户担负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以达到合同目标;(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达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以达到合同目标;(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里突然停电为什么闸刀操不上去为什么?

逻辑推断法:

1、家里空气开关(闸刀)假设有总闸与分闸,关掉都分闸,总闸能推上,再逐个推分闸,哪个跳就哪路有问题。

2、先把家里的电灯都关掉、全部的电器插头都拔掉,然后再推那个推不上的空气开关(闸刀)。假设也还是推不上:a、闸刀有问题,用螺丝刀柄敲击几下空气开关(闸刀)外壳,再试,假设也还是推不上,换闸刀。b、线路有问题(概率较小),检查线路。

3、逐个打开灯、逐个插上电器,当哪个开灯或插电时,又跳闸,就是哪个有问题。

4、以上都不是-找电工现场检查。

供电安全法?

为了保证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1.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2.电力事业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一定程度上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3.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4.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需要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5.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式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自不同的不安全原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用有力的措施,处理和消除各自不同的不安全原因,防止事故的出现。

  (一)高压供电

  1、高压线路和设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详细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一年要进行很多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很多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一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情况特殊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一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才可以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开始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一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一定要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改替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一定要有合理的设计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批后,才可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这个时间段要按照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根据“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面说的保护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一年很多于一次,可以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马上进行检修或更改替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化。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很多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面说的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通道入口明显处,并好好保存。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详细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2、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一定要要有设计,设计中要涵盖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然后才可以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不是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符合,不然不准投入生产。

  3、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表达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址位置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产生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当设备和线路需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公告,并汇报调度室。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4、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一定要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上面说的试验,都要具体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改替换。

  5、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对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好好保存。

  6、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按照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可以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7、接地保护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不允许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途中,不准任意割断,情况特殊需机电科批准。

  9、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小于百分之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小于百分之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小于85%。

没有供电安全法,唯有《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一定程度上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需要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途中,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对在研究、开发、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需要反映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需要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规划,具体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入口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入口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需要满足电力发展规划,满足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需要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需要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需要贯彻真真切切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需要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需要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需要遵守安全、高质量、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需要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需要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需要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需要接受。

并网运行一定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需要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需要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原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查验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查验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根据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多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需要在其营业场所公告信息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取的费用标准,并提供用户注意事项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需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署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需要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导致的供电质量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需要按照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对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需要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可以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因素,需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事先公告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一定要尽速具体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需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可以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规则和程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规则和程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取的费用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取的费用时,需要出示相关证件。

用户需要根据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取的费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采用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网络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需要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网络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详细办法和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情况特殊需另外单独制定网络电价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网络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网络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当中、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当中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当中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一样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可以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取的费用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办法。

不允许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多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具体安排用电指标时,需要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一定程度上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需要执行前款的用电具体安排,不可以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需要一步一步实行一样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相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并采用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才可以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国务院相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可以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可以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需要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措施后,才可以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相关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可以施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需要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并熟悉相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相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需要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出示证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公告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害的,电力企业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导致的,电力企业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己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导致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入口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满足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规则和程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停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导致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规则和程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取的费用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他方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导致重要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有意或恶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导致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取的费用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县里可以要求电业局停电吗?

没有权利。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以在夜间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开展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可以对居民生活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但是对排污者拒不履行政府及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和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为遏制其继续排污的行为,法律应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并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配合责任,提高执法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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