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事业单位报考特殊岗位要求条件是什么意思

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开展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23〕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都应该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详细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考务组织、信息公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有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凡满足条件的各种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循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公告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查验;
(四)考试(笔试考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查;
(七)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署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还有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一定程度上简化招聘程序,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还有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信息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人员空缺还有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很小一部分确因工作需,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员数量、拟招聘人员数量;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法,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一年1月份,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果是因为详细情况确需增多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当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开展情况,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信息。招聘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涵盖: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员数量、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址位置和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考试、考查时间、内容、范围、方式,还有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考试、面试所占总数比例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号码等需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信息可以在报名启动7个工作日前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共人才服务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告信息时间和地址位置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确定满足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数量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小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员数量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够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对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员数量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公布公告信息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很难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用笔试考试、面试等方法进行,即事业单位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可采用笔试考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法,也可以采用独自笔试考试或独自面试的考试方法。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针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以按照需重点进行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或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大多数情况下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需要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我们全体应考者发布,并严格根据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法由事业单位按照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后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大多数情况下应先进行笔试考试,笔试考试以后按成绩从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根据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信息。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大多数情况下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县(市)、区的面试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质上操作等各种方法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为5-7人,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还有相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考试和面试成绩按公布的招聘公告信息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满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与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用独自笔试考试或独自面试考试方法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考试或面试成绩直接确认参与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总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中,从到低分,按照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公布的招聘公告信息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招聘岗位需及其相关规定确定,但一定要事先在招聘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体检可以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查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查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形进行具体考查。考查要客观、公正,仔细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同时对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查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按照考试、考查、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这个时间段,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不是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基础上,签署《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需要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循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仔细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途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偏,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一定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查途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查途中参加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有意或恶意泄露考试中试卷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查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能承认,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受聘的,需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取的费用的项目,一定要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甬人调〔1999〕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有关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报考特殊岗位要求条件是什么?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应满足《浙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2、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对象的户籍不限。招聘单位确有需的,那么,会按照相关规定招聘满足条件的国(境)外人员。
除招聘单位对某些岗位用人时间另有要求外,按相关规定预估可以在6个月内获取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生(含同期在国外留学深造学习后回国人员和按国家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应予同等着遇的统招统派的非全日制在学校念书研究生),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以按照其预期可获取的学历学位应聘满足条件的岗位。
(二)应聘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的详细资格条件涵盖:
1、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规定的“年龄上限”。因为招聘计划开展周期较长,相关年龄计算办法从简。比如,上限为35周岁的,凡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默认为满足条件。针对业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应聘者,如确有必要,招聘单位可能予以一定程度上放宽;
2、不小于明确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条件标准;
3、适应招聘岗位工作需的“专业/学科方向”要求。应聘者是不是满足招聘岗位专业或学科方向要求,大多数情况下由招聘单位按照应聘者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实质上从事的工作岗位还有代表性科研论文等进行综合认定。学业专业和职业专业都可以能成为招聘单位认定其专业要求的依据。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部分岗位资格条件中提及毕业院校、年龄等要求的,仅作为有关应聘人员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已经在职的公务员、各种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需应聘的,招聘岗位的年龄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
岗位条件栏目内容中的“/”专指要求同时具备的条件,如“研究生/硕士”表示要求同时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取对应的硕士学位,并不是其一就可以。标注有“*”符号的,表达该项内容为弹性条件,大多数情况下结合该岗位“其他条件及备注”中对应要求灵活掌握并熟悉,如“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同时注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放宽到硕士”的岗位,获取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即默认为满足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优先考虑特定条件的,默认为选人偏好而不是限制性条件,但是在取得满足条件人员报名的情况下,招聘单位可能谢绝其他人员应聘,也许在考试、考查途中反映其用人偏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 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 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 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1-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规章 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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