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刑法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备考当中会涉及到刑法的考点,其中刑法的适用范围经常考到。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是四个管辖原则的概念和区别和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主权):我的地盘我做主
(1)领域内犯罪三层含义:
①领陆、领水、领空;
②船舶或航空器:旗国主义
常见考查方式:在中国的民航班机上一名法国人杀死一名英国人,中国的刑法能不能管?
③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沾边就管
举例:张三用邮寄炸弹的方式杀人,从中国往泰国邮寄,行为地在中国,但结果地在泰国,依法我国刑法也可以管辖,并且是属地管辖。
(2)例外情形: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例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国籍):只要是我的人跑到天涯海角我也能管
含义: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因为他们代表了中国的国家形象。
3、保护管辖(利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1)主体:外国人
(2)地点:中国领域外
(3)行为: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4)犯罪:双重犯罪
4、普遍管辖(国际条约)
所犯的罪行为我国所缔结条约所包括的罪行,就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新旧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如果犯罪时间是在旧刑法有效期内,则适用旧刑法; 然后对比新旧刑法轻重,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适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处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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