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例题:宗某将某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 B.乙丙甲 C.丙乙甲 D.同一顺序
答案:B
解析:抵押权的顺位
(1)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3)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论登记先后,效力相等,按债权比例清偿。
本题甲和丙设置的是抵押权,按照抵押权的顺位排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因此丙优先于甲。
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本题乙设置的质押权,按照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因此乙优先于丙,故甲乙丙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顺序是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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