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考察非常的灵活多变,并且考察范围比较广,出题类型也较为复杂,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有直接的知识点考察,也有案例考察,且案例考察也往往多个知识点结合考察。所以对于民法的内容,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的基本能力构成,概念名称相似,因此经常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混淆二者关系,达到迷惑考生的目的。
一、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通俗易懂的讲,也就是被认作是“人”并能有法定身份享有权利义务的资格。而这一概念起源于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由于当时的奴隶并不认为是“人”,而是与牲畜一样的社会地位,因此在这个时期奴隶虽然客观上是人类,但并不具有作为人的资格。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逐渐被普遍认可,因此我国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规定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通俗的讲,是指我们每个自然人能够依照自我意志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能力强度。如果完全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就会具备法律认定的完全行为能力,返之行为能力就会受限。一般我们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综合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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