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国家是人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行使着对国家的监督权。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再通过选举或者决定的方式产生其他国家机及其领导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而人大又是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这样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度,突显了人大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地位中的重要意义。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析全国人大这个机关的具体职权。
一、修改宪法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人民,因此其具有稳定性不能够随便地推翻重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宪法也会出现出一些和生活不相适应的地方,那就有必要对它进行调整。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但是,这个议案是否能够表决通过?还需要全国人大来进行开会进行表决。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了这个议案,才能够真正的修改宪法。
普通法律以宪法为原则,根据宪法来制定。在我国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来制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有关刑事、民事和国家制度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做非基本法律。例如:2018年人大通过的《监察法》就是一部基本法律。201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歌法》就是一部非基本法律。
二、领导者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者是由人大来选举或者是决定的。比如国家主席就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究竟哪些领导是选举产生的呢?在我们的考试当中,常考的主要可以用“两委两高三主席”这口诀来进行概括。其中“两委”分别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监察委的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一切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以及委员,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国务院总理这个职务产生方式是比较特殊的,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总理的产生需要由国家主席进行提名,然后由全国人大进行表决,看是否能够通过对其的任命。简单用一句口诀来记忆的话可以说成“主席提名定总理”。
无论这个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决定,只要的他的言行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对其进行罢免。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能够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包括:决定国家的战争与和平,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相应的制度,决定省一级行政单位的建置。例如:1990年海南省的设立和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置,都是由于全国人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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