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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

时间:2019-04-08 14:4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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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深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基本的一个民事主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重点内容。自然人有两个能力,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这个知识点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考察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也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首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给自然人的,既然是法律赋予的,那么自然人的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人人平等的。那么这种能力的起止时间则是自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故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的第一个考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就是八个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不可放弃”注意后一个特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不可以放弃,假设一个人如果放弃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他便失去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如果一个人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履行义务了,那他便不可能生存下去,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以放弃的。

例题1:自然人自()时至死亡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A. 18周岁

B. 16周岁

C. 8周岁

D. 出生时

答案:D.

例题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以下哪个特点()

A. 始于出生

B. 终于死亡

C. 人人平等

D. 可以放弃

答案: D

第二个考点则是《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不是自然人,所以一般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有关的,我们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例题:关于未出生的胎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 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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