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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22 19:1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时政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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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登记申请书那天起30日内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形。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需要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那天起即获取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查核验或者登记,已经获取对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可以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分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审批机关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故此,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用于满足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3月31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需要自本规定实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要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 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 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 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1-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规章 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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