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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毕业后在西昌找工作容易吗,西昌经适房管理办法新

时间:2023-02-11来源:华宇网校作者:招考信息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我想毕业后在西昌找工作容易吗

我想毕业后在西昌找工作容易吗?

毕业后在西昌找工作也容易,也不是既然如此那,的容易,容易的因素,只要你有爱好就容易找到工作,如你对凉山的一切不爱好就没有找到工作

毕业后在西昌找工作难不难?

第一,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西昌,然后再说一下它的优缺点还有工作好不好找的问题。

一,西昌是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首府,常住人口80万左右,辖29个乡,8个镇和六个街道。

二,西昌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暖少雨。

三,西昌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有邛海、泸山、卫星发射基地等。

优点:气候好,环境漂亮,很舒适。

缺点:城市小,人口多,房价高,有部分拥挤。

其它:民族地区,风俗浓厚,大家素质参差不齐。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西昌有局限性。故此,毕业后需要在西昌找工作,好的办法就是考当地的公务员、教师、医生、事业单位等工作。假设你想到大的企业去上班,好不要来西昌。考公务员、教师等工作,好的办法就是找一家培训机构去培训一下,因为目前竞争还蛮大的,不少参与考试的人员事先都会选择培训。后祝你成功!

ps: 点点特别要注意关注,谢谢!

西昌经适房管理办法

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产生频率还是比非常高的,它的存在可以给各位考生提供很多的帮,经济适用房的理解还是比较容易的,它是政府部门给各位考生提供的优惠服务,但是,限制要求户型和面积还有销售的价格,通过一部分门槛的要求去给本市一部分低收入的有住房方面困难的家庭提供房屋出售的服务,具有保证得性质和政策性的住房。这样的住房的存在处理了各位考生不少方面的问题,针对各位考生来说提供了很多的便利。

2.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谁

不少人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前一定会针对这个房屋进行深入了解,第一这个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市建设局和管理局一起进行管理的,市住宅办主要负责经济适用房的详细工作。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实行的是全面的审查核验,会把不少方面的审查核验结合在一起,一层一层的审查核验后通过才可以够购买房子,这个都是共同把关的效果。

西昌经济适用房规定没有5年不可以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完全就能够合法销售;现在还是没有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前期为各业主单位容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大证,各业主单位一定需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补齐对应的办证资料。

为逐步递次推动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办证工作,保证我市经适房一套房办证工作于 6月底前顺利完成, 5月26日晚,在西昌市纪委五楼会议室,召开了西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会议,会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阳主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万东升,市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曹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唐国莲及在昌的经适房有关业主单位负责人参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处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持续性提升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凉山州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制要求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的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需要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计划具体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查核验;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详细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要纳入当地年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需要根据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加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具有对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标选址,应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满足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整体要求。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建设水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需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以中小套型为主,标准分别按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套型控制,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报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方法供应,积极鼓励采取“确定房价,拍卖地价”方法供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价格根据政府当年划拨地价标准确定。

  第十条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州、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在州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注册的异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适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的,列入计划管理后,可开发建设用于出售或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标,也应列入计划管理,并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满足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后责任。建设单位需要在交付使耗费时长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担负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需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23]2503号)的相关规定,出售或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和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需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成本、利润应严格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23]250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招标方法确定承建单位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一定要执行合同中相关销售对象及其价格等规定。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有困难的,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对应证明材料,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开发贷款。

  第十八条 用于职工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优先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发放。

  第十九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每户只可以购买或承租一套满足核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加价收入向同级政府缴纳,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获取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全部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需要根据到时候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百分之60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时已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的超标准面积,出售时不可以再缴纳百分之60的收益。出售后,不可以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收益前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按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规定》和城镇住宅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金的提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不小于购房总价2%的标准,购房个人按不小于购房总价1%的标准提取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属我们全体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收取的专项维修基金,指定存入当地房管部门的专项维修基金账户代管,专户专储,按幢设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房管部门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使用。不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管部门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受益对象的条件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含满足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未超越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城镇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百分之80以下的(含百分之80)收入线标准。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需要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还有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核查验,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满足购买或租赁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签署《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需要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需要载明申请人可以承租的面积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审一租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满足购房或租房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离休干部、教师、州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或承租。

  第五章 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方法、建设标准、政策、上市条件、上市后差价款的补缴标准还有销售对象的审查核验,严格按本开展办法规定执行。过去制定的集资、合作建房政策规定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房规模要纳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建房单位在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对象,限制要求在本系统无房户、危旧房拆迁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了集资、合作建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的职工,不可以再购买本单位(系统)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低于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即科级和大多数情况下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对应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上面说的标准),可以购买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采用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越规定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或退出原购房改房。有关各职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参照《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23〕1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二条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收取管理费用,不可以有利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未经同意私自提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经同意私自向未获取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可以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追回已购、已租经济适用住房(亦或是购买人按当年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请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产管理局会同州规划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物价局、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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