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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的取得及开具处方的条件-口腔执业医师复习笔记

时间:2020-07-01来源:口腔执业医师网课 作者:华宇口腔执业医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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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入口腔执业医师资格备考冲刺期,复习时间越来越紧张,如果我们知道了考试的高频考点,把他作为重点的学习对象,这样对于学习会相对轻松很多。关于“处方权的取得及开具处方的条件-口腔执业医师复习笔记”,华宇口腔执业医师考试网编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效掌握重点内容有所帮助!

【进阶攻略】此知识点文字内容较多,但不需要识背,理解性掌握较易得分。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本地化”)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处方权)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麻醉精神“资格化”)

4.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进修认定化)

开具处方的条件

1.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章备案)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助理医师“双签制”)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精神+严禁自我开具)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试用人员“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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