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上司一再的为难你架空你甚至到处抹,上司架空你的表现
假设你的上司一再的为难你,架空你,甚至到处抹黑你,你会怎么做?
这个问题选择有不少种,建议先不要和领导谈,观察根据我列的情况自我排查、调查完后,再做选择:
一、考验-留下来!
以你对一把手了解,成见是考验吗?一定程度上的考验加压,当然要留下来。但以你老哥多年的工作经验,估计已经排除这一项了。
二、对成见视而不见-隐忍-留下来,等着机会再离开!
1. 就现在疫情来讲,假设你从事的行业没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先隐忍一下,留下来。
2. 留下来时间,假设是销售,好好的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假设是技术人员,盘活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这个时间段重新找寻新工作,带走自己的客户资源和技术(这一点有点狠,得看你和公司的感情)。
三、一把手的态度强硬,让公司主动开除你。
这一点不要怕丢人,特殊时期,得到公司的补偿金,可以维持不短的一个时期的生活开支,也给自己很好的缓冲空间。
公司逼迫员工自己离职,可以继续上班,不要写辞职申请书,写了就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假设公司采用暴力方法威胁员工可以报警。自己私下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马上走人不用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下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早一点一个月提出的书面离职,不用用人单位批准完全就能够离职。这当中,试用期早一点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早一点一个月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时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出现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担负。
2.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其实就是常说的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方便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三、有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6—41,46、47,见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目金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能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早一点公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早一点三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没来得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这个时间段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要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自己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早一点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要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需要优先留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间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需要公告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自己想留下来:
主动分析一把手的对你有成见的因素:
1. 公司因素,想辞退你:参照让公司开除你,要补偿金。
2. 一把手个人行为:想具体安排进新人,协商公司高层调整岗位。
3. 其它穿小鞋行为:找到证据,反告一把手。
二、有更好的机会-离开
离开假设有更好的升职加薪的机会,肯定离开!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这是现在我想到的是跳是留,个人权衡后,做好选择,其它问题可以私信沟通,谢谢。
你可以直接找一把手反映问题,假设还是处理不了,你可以注意收集证据,以后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