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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内容,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呢

时间:2023-06-18 12:0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五年级上册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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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内容

徐州市计划生育规定的详细内容?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由江苏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10月23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  第21号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由江苏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10月23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4日  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  第64号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6月1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6月18日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更改《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 6月17日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更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更改为:“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增多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按照本决定作对应更改,重新发布。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10月23日江苏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6月17日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还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一定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署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证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需要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升人口素质的详细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证、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需要相互提供相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发布详细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平日管理工作;  (四)保证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需要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需要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需要检查核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检查核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需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署计划生育开展合同。  计划生育开展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可以超越五百元,依然不会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开展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详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就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龄达到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龄达到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龄达到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龄达到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唯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现在没办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孩子,唯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唯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孩子或者夫妻都是独生孩子,唯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唯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孩子,唯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唯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唯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唯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唯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唯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觉得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唯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还有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那天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这当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是归侨或者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唯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还有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规定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满足本规定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才可以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那天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核验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审查核验意见那天起30天内办理结束,拟批准的需要在发给生育证前,公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发布十日;不满足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需要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规定规定不应该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需要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获取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需要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默认为出勤,影响不了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可以再生育的,还有依照本规定规定生育两个孩子,这当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可以再生育的,也可申请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一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孩子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根据上面说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详细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孩子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用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各种形式,在农村地区一步一步建立独生孩子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证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需要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还有独生孩子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具体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相关单位需要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相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见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升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升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服务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式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要详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孩子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 不允许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允许非医学需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按规定享有对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涵盖: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见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见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见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与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但已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标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导致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休息的,休息这个时间段默认为出勤,影响不了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其具体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需要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净利润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质上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净利润二倍以上的,除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过人均收入部分还需要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详细标准是:  (一)不满足本规定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根据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满足本规定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根据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根据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根据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根据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需要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满足本规定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需要补领生育证;生育时还是没有领取生育证的,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可以以无孩子为由要求再生育孩子,再生育孩子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开展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不根据本规定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规定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还有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可以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

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需什么材料?

1、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一般先由户籍所在地村委或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再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盖章确认。

2、在工作实践中,“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的需求方的要求各不一样;

3、有的只求证明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就可以,例如在本乡镇或街道范围内的手续移交;

4、有的还需由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例如在同一城市内的企业单位招聘;

5、而有的,还需村、镇、县三级的计生部门盖章,例如户口异地迁移、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招聘等。

6、因为这个原因,需哪一级的,应该至哪一级的计生部门盖章确认。扩展资料: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须知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可以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公告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才可以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孩子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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