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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有哪些,特殊教育建设数量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6-19 11:12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广东专升本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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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有哪些

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有什么?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针对对残疾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大多数情况下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学生身心特点和需开展教育,为其平等参加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并熟悉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掌握并熟悉锻炼身体的基本方式,具有很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理解并掌握一部分的平日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并熟悉补偿自己缺陷的基本方式,身心缺陷得到相对的程度的康复;初步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需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还有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能够让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需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引导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详细指导,要认真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合适在学校念书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因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促进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没办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越90天,复学时学校可按照实际上际情况并征求自己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对应年级。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合适继续在普通学校深造念书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按照实际上际情况,编入对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满足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可以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大多数情况下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早一点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早一点升入对应年级学习或者早一点学习对应年级的相关课程。经考核可以在普通学校随班深造念书的学生,在经得自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马上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我们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考试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通过;实验考试教材、乡土考试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实质上情况和特殊需,采取不一样的授课制和各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需要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具体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可以随意停课,若遇情况特殊一定要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质上开展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加,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可以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详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按照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学生的实质上情况专门给学生布置夯实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质上,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很多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平日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开展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升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按照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专门进行康复训练,提升训练质量。要详细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升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己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详细指导,做到内容落实、详细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具体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详细指导下,通过各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特别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可以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学成毕业的时候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个科目,其它学科通过考核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核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出题,考试方式要多样,考试试卷的难度大小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出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运用平日间考核确定成绩,考核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详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学校念书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可以超越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时间,每天不能超出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能超出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按照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行者或举行者的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任命或聘请任职;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请任职。社会力量举行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行者聘请任职。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持续性加强自己修养,提升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开展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对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并熟悉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对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详细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教师聘请任职、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非常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按照学校工作需,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查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查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查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按照考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 机构与平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照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帮助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对应的管理岗位,其详细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日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平日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促进管理,促进教育教学,促进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详细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过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仔细执行国家相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满足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按照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学校念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一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行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满足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不可以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马上停止使用,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升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升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详细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引导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规定》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担负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开展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相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规程制定开展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特殊教育建设数量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班额:

盲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一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

聋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一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人

培智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一年级1-2班,合计9-18班≤8人

综合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一年级1-2班,合计9-18班按照三类校确定

濮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标准?

特教学校入学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带上智力的评估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完全就能够。但是,要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以轻度、中度为标准进行实质上筛查);无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自残自伤、攻击性行为或其它重要疾病。

筛查报名:由家长或监护人带着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到现场报名并进行检测。

报名时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长(监护人)及学生户口簿,各种残疾证明、有关医学鉴定、儿童接种证、以往病历证明;适龄儿童近几天免冠一寸正面彩照2张。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有它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大体上是学历资历工作年限工作职年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多方面。如学历需达到什么学历才可以评哪个等级的职称。比如学历为:本科.工作满4年.可以有资格申报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级职称等。

特殊学校接收特殊儿童的标准?

1、智力的评估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2、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以轻度、中度为标准进行实质上筛查);

3、无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自残自伤、攻击性行为或其它重要疾病;

4、由家长或监护人带着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到现场报名并进行检测。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对应的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贵州特殊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标准?

安顺学院收取的费用标准详细请参考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所示:

专业名称学费(元/年)

特殊教育4100元/年

两病怎么申请条件?

两病”的认定标准

(一)高血压病:

满足高血压病诊断标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但未导致心脏、肾、眼等靶器官损害,需长时间服用降压药治疗。

(二)糖尿病:

1、有临床表现;

2、有关化检查结果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被诊断为糖尿病。

“两病”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内科(或全科)专业副主任或者以上职称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或者以上医疗机构确定为 “两病”的认定机构,具有有关资质的医师纳入 “两病”认定医师库管理。

(二)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后满足“两病”诊断标准但没有达到到城乡居民医保“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可进行申请认定,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带上具备“两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出院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病案专用鲜章)或门诊病历(门诊病历需有2次以上具体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用药情况的就诊记录)、有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到具有“两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具备认定资格的临床医生进行认定,并在内容框中填写《西昌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资格认定审批表》;

2、《西昌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资格认定审批表》经认定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医保办专人负责提交至医保中心录入医保系统,“两病”认定的有关资料由该院医保办收存备查;

3、通过“两病”认定的病人从认定那天起就可以享受“两病”医保待遇。

湖南特殊病种范围及标准?

湖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纳入及补偿标准

1.

认定标准

有一年以上高血压病史;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 (1)心脏并发症须有两项:(1)近半年内有心衰并心功能Ⅲ级的住院病历资料;(2)半年内的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明显左心室扩大。 (2)脑并发症须有两项:(1)有脑出血、脑梗塞等住院...

2.

补偿标准 补偿比例和年补偿限额。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范围内可报费用的百分之10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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