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科学院。 因为西安城市管理学院是一个本科层次的学院,提供本科专业教育,没有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作为一个本科学院,它的教学模式和课程设置都是针对本科学生,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同时,西安城市管理学院也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和完善的教学设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城市管理是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属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该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城市管理学、城市经济学和城市建设技术与知识,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还有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有很强的城市综合管理能力、城市建设能力、城市发展实践和创新能力的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西安市进行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中文名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等开展城市西安市整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编制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管执法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提高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可以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可以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查依据。
第四条 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详细指导和协调区县城管执法工作。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工作,提升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达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帮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开展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出现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出现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要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担负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执法职责: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资源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出现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还有清运建筑垃圾导致污染的行为; (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未经同意私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可以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
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因城管执法需制定、更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需要书面建议相关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查、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查合格,获取执法资格,才可以上岗。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平日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可以少于两人,并需要统一着装,戴上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已经在出现违法行为的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法,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需要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点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需要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没办法防止当事人处理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查封、扣押措施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不及时开展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需要会同持有人对被查封、扣押工具、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点查点了解,开具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持有人签名,各执一份。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需要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 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可以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易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查封、扣押措施后,需要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需要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可以收取保管费。 城管执法部门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需要及时公告当事人领取工具、物品,没办法公告当事人的,需要公布公告信息公告。当事人需要在公告和公告信息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超越规定的期限推后领取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鉴定的证据数量很大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进行。 抽样取证需要采用随机的方法,抽取样品的数量以可以认定本品的品质特点为限。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还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需要采纳。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需要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进行处罚的,需要自立案那天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按照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开展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导致危害后果,并及时纠偏的,不能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一定程度上的方法,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用其他方法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不应开展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时,需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改进执法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帮和便利。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相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途中,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审批与城管执法相关的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那天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途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需要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需要责令改正。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需要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相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查、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需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办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的; (二)没办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有意或恶意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的; (六)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要求当事人担负非法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仍行使已交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局待遇很不错的,这个职位应该属于公务员的编制,故此,这样的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亮眼表现进的,一是招聘人员数量少,二是各方面的要求比非常高,故此,大多数情况下人是不容易进这样的单位的,基本都要经过考试,后面还会有进一步的面试,总而言之能进这样的单位前景不错的。
城市管理局属于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做好当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还贯彻执行国家还有地方和城市管理相关还有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还有城市市政等有关的城市管理工作
贯彻开展国家及本市,相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规则和程序。
组织起草本市相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详细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热燃气、水资源、规划执法、建设执法、劳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
职责范围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贯彻国家、省、市相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开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
(二)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查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加审查核验或备案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满足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七)担负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做好城区主次道路、绿化带及其两侧住宅小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娱乐等门前场所保洁,小广告等“牛皮癣”清理,店外店、马路市场、流动摊点规范管理;
负责垃圾填埋场、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点、垃圾桶、果壳箱、公厕管理、城区护栏、隔离栏保洁管理;
负责城区报刊亭棚、早餐点、经营疏导点的规划设计、投放与管理;
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点设置及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门头字牌及led显示屏的规划、审查核验及平日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开展,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素质。
(二)制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计划,提出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开展。
(三)牵头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市直部门、街道与城管相关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政与业务管理。
(五)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城区城管综合执法,研究处理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规划开展。
(八)负责城区路灯规划、维护、管理还有路灯广告的经营。
(九)负责调配处理城区渣土,负责审核查验经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监督渣土运输。
(十)负责城市出租车辆的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新增额度,审批和管理经营权证;协调处理城市客运管理中产生的矛盾。
(十一)负责城区供水生产和计划、节约用水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燃气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和监督。
(十三)负责制定城市维护计划,监督使用城市维护费。
(十四)负责系统二级机构的财务归口管理。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卫生城市创建的平日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县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并详细指导开展。
2、负责编制和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时间发展规划和年计划。
3、负责制定中长时间和年的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计划及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
4、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工作,主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城市规划区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7、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平日管养和维修工作。
8、负责行使本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9、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有关保证和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开展。
10、负责研究拟定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详细指导落实。
城市管理局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时间规划和年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我是这所学校毕业的学生,这所学校管理学生非常严格,实行的是军事化管理,吃了不少苦呢,想想都是眼泪啊~~实际上我认为它这样实行,也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综合和创新能力。
楼主,我是过来人,你懂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才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开展。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一步一步达到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需要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和运行机制,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升公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中获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容执法人员的培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行政处罚、纠偏违法行为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广告标志等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入口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行文化商业活动的,需要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行单位需要根据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出现的垃圾及废弃物;举行活动结束,需要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非机动车辆需要停放在划定的地址位置,排列整齐,不可以影响市容和通行。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设置市政公用设施,需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单位需要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园林绿地、绿篱、绿带、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需要满足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维护保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需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改替换。
第十七条 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址位置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表达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需要保持车容整洁美观,不可以乱贴乱挂,不可以沿途抛撒杂物。运载砂石、泥土及其他散装物品或液体的,需要密闭、覆盖或者采用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第十九条 车辆清洗、维修、装饰,一定要在批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可以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保持整洁美观,常常清洗粉饰,阳台、窗外不可以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一定要满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围挡;施工这个时间段需要采用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溢。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一定要按标准处理路面。不允许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需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干净清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需要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标承揽单位,可以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用招标、委托等方法确定。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可以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城市主要景点、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等,需要根据夜间景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照明设施,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启。
本市对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实行政策,鼓励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载体全部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出资建设,并负责进行平日维护管理和设施启闭工作。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和民办的群众性清扫保洁相结合,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立交桥、过街天桥和地下入口通道,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居民小区、街巷,由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明渠和河湖水面,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暂时还没有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需要根据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全日保洁,保持路面清洁卫生。垃圾污物随扫随收,不可以滞留堆放,不可以扫入道路两侧的收水井或花坛、绿带。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内部的清扫保洁,并根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担负清扫保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乡或行政辖区接壤地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一定要按规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在城市街道施工作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或垃圾清运的,需要事先告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妥善具体安排施工这个时间段的清扫保洁或垃圾清运。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各自不同的作业出现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做到随产随清。
第三十一条 清扫街道上的积雪、积冰,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划分责任区,并组织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清扫。
第三十二条 设立垃圾消纳场,须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满足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设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积极组织、推行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对城市垃圾需要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一定要遵循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方法,将垃圾倾倒在收集容器内,不可以随意抛撒。
第三十五条 运输垃圾需要密闭、覆盖,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垃圾,一定要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需要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不可以自行清运的,需要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城市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付清运费。
第三十六条 建筑渣土一定要倾倒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第三十七条 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出现的特种垃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种垃圾收集容器需要完善密闭设施,摆放在指定位置。管理人员一定要随时清扫落地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及时密闭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
第三十九条 公共厕所一定要满足卫生标准,有专人管理。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免费开放。
对不满足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人民政府需要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四十条 厕所的粪便需要排入贮粪池或者经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废旧物品收购经营场所,需要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进行围挡遮盖。
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经营者,不可以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废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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