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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可以考造价工程师吗,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3-06-21 20:5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一年级语文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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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可以考造价工程师吗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考造价工程师吗?

是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考取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务院有关印发〈职业资格目录( 版)〉的公告》中规定,造价工程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一种职业,具有独立担负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评估和控制等工作的能力。

因为这个原因,机关事业单位需做建筑工程或者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和评估等有关工作时,可以请来持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关工作。

建筑法开展细则?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 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 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更改《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版笫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一定要满足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

没有另外单独规定,一样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开展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循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按照 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 年11 月1 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却未能及时收到到期该收到的工程款项时,能不能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一.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现三.企业主管生产负责伯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涵盖了市政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开展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循本法。本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需要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开展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循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需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满足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可以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获取规划许可证;

  (三)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细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对满足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需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那天起90天内开工。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的,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推迟;推迟以两次为限,每一次不能超出90天。既不开工又不申请推迟或者超越推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自停止施工那天起30天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停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报发证机关核查检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或者停止施工的,需要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因故不可以按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满足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有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顺利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一样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核查验合格,获取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需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需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招标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可以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

  发包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公布招标公告信息,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还有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需要在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公开进行。开标后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要求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允许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可以将需要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哪些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可以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持有依法获取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担负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一样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需要根据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一定要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一定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

  不允许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需要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开展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觉得工程施工不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需要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开展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需要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公告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担负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还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可以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需要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需要与承包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需要满足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需要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用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施工现场采用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多项措施;有条件的,需要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导致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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