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双休日进行的各种考试工作,考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考务费按在学校念书内考试80元,在学校念书外120元发放。
2、当天考试时间超越下午4:00,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增多30元。
3、利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各种考试工作,原则上不发放费用。若在学校念书外进行的可按照情况每人每天补贴50元。
一、自觉服从监督考试员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妨碍监督考试员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可以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位置的规则和程序。
二、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和地址位置参与考试。应主动接受监督考试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需要携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进考场。严禁带上各自不同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用表还有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查检验。领到题目作答卡和考试试卷后,可以在指定位置和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表达字迹不清的答卷、题目作答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学员自负。遇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分发错误及考试试卷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临近考试前报告监督考试员;开考试结束之后,再行更改替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能补偿;涉及考试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可以向监督考试员询问。听力考试这个时间段,请保持安静,不可以向监督考试员提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可以启动题目作答。学员一定要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题目作答。
六、开临近考试前30分钟(第一科为临近考试前40分钟)学员启动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学员(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学员不准进入考场)不准进入考点参与当科目考试。考后后才可以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离场。
七、在题目作答卡规定的地方题目作答。不可以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题目作答,写在草稿纸上或题目作答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全部无效,不可以在答卷、题目作答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考试试卷、
在那里报名就在那里交费。有部分省份是在线缴费,按照制定方法,根据步逐办理。
通过特定渠道和缴纳报名费用系统,在线缴费,支付宝、微信都可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证全国统考的正常开展,按照《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出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主要目标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
第四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 全国统考的考试试卷(涵盖副题)在启封并使用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后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 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要配备和刚才担负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条 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循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职的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题目作答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可以参与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试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的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相关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每个省份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每个省份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考试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途中,全部涉密事项,一定要用加密方法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级机要室或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途中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动。如果确实需要变更,一定要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考试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
第四章 考试开展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发布。每个省份(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公务员国考试科目名称一样的一定要与全公务员国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完全一样,相关科目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再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每个省份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这个时间段,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开展的情况,帮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开展及处理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区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情况特殊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请任职。主考、副主考要遵循《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 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可以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这次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学员数为25或30人。学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督考试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督考试员。监督考试员由考点主考聘请任职。监督考试员一定要恪守《监督考试员职责》(见附2)。普通高中毕业考试的监督考试员不可以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中毕业考试的监督考试员不可以由补习班或一对一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督考试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学员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学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详细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对满足报名条 件的学员,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考试开展程序》(见附3)开展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员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与考试,学员一定要遵循《学员注意事项》(见附4)。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学员,参与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考试全部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与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外单独出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涵盖外语考试试卷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相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出题(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学员的答卷要独自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于考后后马上通过机要部门寄送学员户籍所在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上面说的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学员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三十条 学员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这个时间段,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应具体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可以在临近考试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要事件,须马上报告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第三十二条 考后后,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须按照官方要求马上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还有其他突然性事件导致省(区、市)或地、县未能及时开展考试,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考试试卷、学员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因素导致考试试卷失密、泄密及学员答卷损毁的,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须马上采用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马上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临近考试前可以在确定的范围内马上停止考试,考试结束之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本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对应条 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相关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对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四条 因为考试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马上报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批准延长考后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超越30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六条 学员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联系考生自己前,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担负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派人参与。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一定要遵循《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考试试卷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请任职。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与,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请来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一定要遵循《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根据《评卷工作要求》(见附7)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越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快速报告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联系考生自己,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制订详细的成绩公告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互联网,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步一步达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涵盖学员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要按照考试工作需及时发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按照官方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准确报告相关考试信息。考后后,每个省份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将本省(区、市)违纪、作弊有关信息汇总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发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要采用对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担负全国统考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种学校的责任。各相关学校应为出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 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每个省份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制订工作开展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督考试员职责
3.考试开展程序
4.学员注意事项
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评卷人员守则
7.评卷工作要求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帮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督考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临近考试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考试试卷的管理。
如果是因为考试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因素须启封备用考试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学员或违规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继续参与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后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送到考区指定地址位置。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真真切切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马上报告考区主任。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后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此次考试情况。
附2:监督考试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考试开展程序,认真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学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学员注意事项》,宣布考试须知。
三、检查学员《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学员在内容框中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学员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马上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学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循监督考试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答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学员题目作答,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考试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考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把考试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临近考试前、考试结束之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3:考试开展程序
一、每科目开临近考试前25分钟(第一科为临近考试前35分钟),监督考试员甲、乙共同领取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草稿纸等,检查考试试卷袋是不是有破损,核对考试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不是与本场考试科目一样,核对正确后直入考场。
二、开临近考试前20分钟(第一科为临近考试前30分钟),监督考试员组织学员有规则和程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详细指导学员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督考试员应仔细向学员宣读《学员注意事项》及考试须知。
三、开临近考试前15分钟,监督考试员分发题目作答卡和草稿纸,并详细指导学员填涂题目作答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四、开临近考试前10分钟,监督考试员当众启封考试试卷袋,并仔细核对,若发现考试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考试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形,马上请示主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开展。
五、开临近考试前5分钟分发考试试卷。
六、考试试卷分发结束后,监督考试员应详细指导学员清点考试试卷,在考试试卷规定的地方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督考试员宣布启动答卷。
八、考试启动后,监督考试员甲在前台监试,监督考试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仔细核对学员在考试试卷上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不是正确,学员自己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不是符合。若有问题,马上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15分钟后,迟到学员不可以进入考点;监督考试员对缺考学员考试试卷和空白考试试卷应分别在满分处和题目作答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学员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督考试员填涂。
十、学员交卷出场时间不可以早于每科目考后前30分钟。
十一、监督考试员对考试试卷内容不可以作任何解释,但针对考试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考试试卷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发布。
十二、监督考试员应监督学员按规定答卷,制止学员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学员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每科目考后前15分钟,监督考试员需要众宣布离考后所剩时间。
十四、每科目考后信号发出后,监督考试员要求学员马上停止题目作答。
监督考试员检查核对学员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准考证号是不是准确,考试试卷页数是不是完整,并按座位号(涵盖缺考学员)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学员答卷、题目作答卡和草稿纸后,学员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督考试员将整理好的学员答卷、题目作答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目考后后,监督考试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相关程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印发〈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相关考务要求〉的公告》(教考试厅〔2023〕3号)执行。
附4:学员注意事项
一、学员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督考试员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妨碍监督考试员等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可以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位置的规则和程序。
二、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和地址位置参与考试。
三、学员入场,除2B铅笔、表达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进考场。
严禁带上各自不同的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还有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可以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学员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查检验。学员领到题目作答卡和考试试卷后,可以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题目作答卡无效。
遇考试试卷分发错误及考试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考试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可以向监督考试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可以启动题目作答。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与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可以早于每科目考后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可以再进场续考,也不可以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的密封线外或题目作答卡规定的地方题目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题目作答,不准在答卷、题目作答卡上做任何标记。题目作答途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不准将考试试卷、答卷、题目作答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后信号发出后,马上停笔,按照监督考试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那么,会按照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并将违规事实纪录写入学员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及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相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并熟悉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并熟悉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偏执行途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相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途中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出对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相关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
附6: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并熟悉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及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址位置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不可以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可以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号码;不可以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学员成绩;不准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评卷场所。
五、评卷全部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可以带进评卷场所。记分要了解,如修改,一定要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不可以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学员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可以涂改学员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自不同的资料,不可以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7: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须知
(一)选择题采取机器评卷。
(二)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三)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四)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一定要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
(五)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正确,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存储时一定要采用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六)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带上其他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可以更改题目作答卡的主要内容。对有问题的题目作答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2人以上同时在场。如果确实需要复制没办法阅读的题目作答卡,原题目作答卡须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当中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拷贝数据文件。一定要进行技术性更改时,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登记表,写明更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2人以上同时在场。
(七)评卷途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八)评卷途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存储设备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九)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十)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学员成绩按照官方要求存储,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二、非选择题评卷须知
(一)非选择题含作文、计算题、证明题和论述题等,采取人工评卷。
(二)评卷人员在评卷途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三)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成绩,不记扣除成绩。
(四)计算成绩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成绩不作四舍五入处理,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五)作文由2人分别评阅,2人给出的成绩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的,取2人所评成绩的平均值;超过评分误差范围内的,由评卷小组讨论确定。其他试题采用一人一题独自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小组讨论处理。
(六)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可以少于当天评卷数的百分之20。若有与原评卷教师不一样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积极推广计算机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评卷质量。
(七)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成绩、全卷成绩全面复核。
(八)成绩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成绩校对章。
(九)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成绩订正人都应该签字负责。
(十)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完全一样、在密封线外写有学员姓名、考号或标记的学员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在内容框中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处理。
按照2023年考务细则有关规定,河南高中毕业考试入场有以下几方面的相关规定:
1.高中毕业考试有没有可能戴眼镜入场?
允许学员眼镜带金属,监督考试员目测眼镜是不是超宽、超厚、偏重是否有针孔、开关等。
2023年我省高中毕业考试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无声入场”,即全部学员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声响才可以入场。
体内含金属物的学员,若高招体检时已登记备案,则没必要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若高招体检时未登记备案,须由原诊疗机构出具有关诊断证明,由学员所在学校或报名点统一汇总上报。全部体内植入金属物的学员,其名单将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考务综合管理平台,监督考试员将在考试时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
非常需提醒的是,根据专升本学员不用体检,可由学员所在学校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学员进行检查后出具诊断证明,学校审查核验确认后上报市招生考试中心。
2.考场有没有可能自带饮料和食品?
学员不可以自带食品和饮品入场。
严禁学员带上以下物品入场:各自不同的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号码、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及各自不同的文具;带有金属物品的服饰(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带金属的鞋帽、服装、首饰等;钥匙、硬币、磁卡等铁磁性物品;各自不同的自带的食品和饮品;其它非考试必需物品。
高中毕业考试是公务员国考,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受特别要注意关注和重视之程度,在全世界首屈一指,故此,牵动了党和政府还有13亿中国人的神经,一定要高度重视,保证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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