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真真切切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针对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 整个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详细开展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平日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保证学籍信息准确正确。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平日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出现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法) 整个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化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学制规定) 开展九年制义务教育,这当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第六条(招生要求) 凡当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可以就学的,需要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特殊需儿童入学年龄可一定程度上放宽。
第七条(入学要求)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根据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深造念书经历。
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学校需要从学生入学那天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一步一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可以漏建学生学籍,不可以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可以重复建立学籍。除针对学校外,学校不可以接收没有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没办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负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够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需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籍定位)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以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不是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涵盖: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有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需要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需要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需要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 学生基础信息出现变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正确后,在学籍系统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有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变更学生姓名、居民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有关佐证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四、转 学
第十三条(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孩子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当中迁移)的;
(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时间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因素,其孩子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带上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具体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需要在学籍系统中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有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接受转学申请后面,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质上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六条(不允许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可以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可以具体安排学生转入。
转入学校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可以变更深造念书年级,在不一样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根据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
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转学,待复学后才可以办理转学。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后一定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各设区市中考报名结束后面,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自己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越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可以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查核验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需要要求其休学。
第十八条(佐证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到国(境)外深造念书需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相关材料。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材料。
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那天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满足休学条件的,需要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自己不可抗拒的因素休学的,自缺课那天启动计算;出国(境)深造念书的,自批准那天启动计算。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因素休学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佐证材料。
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复学时可按照学生自己要求随原年级深造念书,也可以到下一年级深造念书。早一点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深造念书。
第二十一条(情况特殊处理) 因中考报名需,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适时早一点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可以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查核验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受刑事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相关材料,向学籍所在学校念书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深造念书,学校需要予以接收。
六、学籍注销与辍学
第二十二条(学籍注销)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可以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办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若是16周岁以内仍需继续深造念书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具体安排学校深造念书。
第二十三条(辍学处理) 在学校念书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默认为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没来得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默认为辍学。
学校需要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开始“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流动人口孩子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 学校需要紧跟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全面开展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守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 学校按照学生平日间在学校念书表现、考试(考核)情况在内容框中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 学校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等级评价。大多数情况下分为4至5个等级。小学阶段可采取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取A、B、C、D、E等级评价。阅卷时采取百分制的,需要转换为等级。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与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录进学籍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需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详细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需要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学校不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 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合适在大多数情况下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可故将他送针对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针对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才可以转学施教。进入针对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其学籍是不是转入针对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在针对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具体安排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需要准予其转回,其他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针对被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没有16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八、升学与毕业
第二十九条(跳级有关规定)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非常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查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深造念书。跳过年级视作受完对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学年开始阶段30天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三十条(毕业条件)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合格或者以上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深造念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小学毕业班的全部学生均升入初中。
第三十一条(证书发放)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针对年龄超越16周岁的学生,不要在学校念书继续学习者,学校可直接颁发结业证书。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都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证书丢失补办) 毕(结)业证书丢失不能补发。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九、保证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保证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按照办学规模配备针对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可以更改替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在每学期启动后30天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保证学籍变化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化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和学籍注销等,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都应该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对应操作。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升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守“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可以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化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表证样式) 整个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相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对象) 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深造念书的外籍学生还有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行的外籍人员孩子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属)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开展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开展时间)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年颁布的《江苏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政分析
注意事项:微信搜索并特别要注意关注【南京本地宝】,回复【学籍】获取年江苏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更新江苏/南京有关转学/休学/学生档案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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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院校,第二年是可以查的到,在省内的注册的院校,南京的钟山,金肯,徐州的九州,扬州的江海是可以多选择。
不少的方法一:复印转学证明一式两份,先去准备转去的学校盖章,准备转去的当地教育局盖章。再拿这份盖过章的证明去往你以前深造念书的学校盖章,以前深造念书的学校当地教育局盖章双方都盖章好了后家长签名上交给你准备深造念书的学校备案就算完事了,比较麻烦的。
方法二:直接去往你准备深造念书的学校教导处让帮你网络在线申请学籍调转就行。
须知
学生的学籍号假设你不清楚的,可在你原先深造念书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公众号输入学生名字、学生居民身份证号、学校名称查询就可以。
大多数情况下学籍号是a+学生居民身份证号。
南京高中毕业考试学籍户籍规定:
1、户籍和学籍均在南京的,一定可在南京报名。
2、省内其他市学生,学籍在南京也可在南京报名。假设学籍不在是借读生,回学籍所在市报名。
3、假设学籍和户籍都不在江苏的外省人,满足高中毕业考试报名要求。可以向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在江苏参与高中毕业考试!
具有南京市户籍的高中毕业考试学生可在南京报名参与高中毕业考试。
由政府购买学位:指的是学生在民办学校深造念书,但其所需学费的部分或都由当地政府担负。
公办学校的学生填否,民办学校的学生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内容框中填写是或否。属于学籍管理中的一项。学校需要从学生入学那天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学校向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仙林校区地点位置:江苏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点位置:江苏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开展“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合适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学员、家长、新闻媒体,还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整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要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详细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查核验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详细事项。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详细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平日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年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50人。我校按照办学发展需任然对大类设置进行优化,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我校发布的《南京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年)》为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质上情况,我校统筹考虑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员人员数量、生源质量、往年计划延续性,还有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每个省份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按本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守“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D1] 分类录取学员。实行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工作根据当地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络在线录取,按照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员报考试情况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成绩。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能超出105%。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能超出1百分之20。内蒙古按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执行该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我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上生源不够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学员或公开征集志愿,但调档人员数量(涵盖征集志愿)不能超出我校在该批次剩下计划数,且只可以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够,我校将剩下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裕的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调档时只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学员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这当中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可以超越20分。全部高中毕业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可以用于不具体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学员按成绩优先的原则,依据高中毕业考试实质上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进行专业录取,没有设立专业级差。实质上成绩一样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学员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3+3模式综合改革类学员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行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省份的学员需满足填写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学员录取根据教育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有关类别招生简章,还有因防疫发布的调整方案执行。
我校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励学计划、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员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报考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同科类(或首选科目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独自划定的对应成绩分数线)以上。我校依据进档学员高中毕业考试实质上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当地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录取。学员入学后不可以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外单独规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建议非英语语种学员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我校在部分省份早一点批次录取的学员,入学后不可以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 针对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学员的综合素质档案,我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作为报名资格审查核验的参考,在强基计划中作为面试的参考,在普招收录取取中作为专业志愿调剂的参考。
第五章 收取的费用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国家和江苏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取的费用政策。新生在入校时根据所学专业的学年收取的费用标准预收学费,分流后根据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入口通道等方法帮学生完成学业。被我校录取的国家贫困专项、励学计划等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学前就可以申请5000元专项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对学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教学〔〕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那么,会按照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是经过查实存在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学员,全部取消其入学资格、不能学籍电子版注册,并报告相关部门追责。身体复检不合格者,我校那么,会按照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六条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强面向学员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真真切切维护各位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我校相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取的费用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都可以在南京本科招生网络在线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公布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一
按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可以授予学位。第三条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学成毕业的时候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留校察看处分假设撤销了,完全就能够拿到学位证。
留校察看是教育处罚用语。指学生因严重违反 校规校纪、学生平日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大多数情况下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仅略低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学生可在留校察看期满以前写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取消。学校会按照学生的平日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除外)的决定,假设该处分申请撤销了就不会对学位证有哪些影响。
学位证是在全部成绩的及格的基础上,有严格的要求。现在我们国内大多数学校都会要求学分绩点达到2.0(一般即加权平均分为70分)以上才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不然只可以拿到毕业证。有部分学校有非常要求,例如若产生考试作弊的行为,学成毕业的时候只可以拿到毕业证,不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才能够发给学士学位取得者。如果发现学士学位取得者有不满足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留校察看这个时间段不会发给毕业证,但处分取后会发给的。
一般给了处分是会继续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不过,好还是在毕业以前申请取消处分吧!
正常情况,学校给了某个学生处分,在毕业以前,经个人申请取消处分,学校对该学生进行考察,假设认为受处分后面,表现良好,满足取消处分的条件,应该就可以同意取消处分。
但是处分取消了,受过处分的这一不良记录,肯定是会记录在册,还装进个人档案的。
不一样的地方,不一样的学段,不一样的学校,在详细操作上可能带来一定不一样,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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