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2023 年12月1日上午,广东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更改决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相关修法背景和主要更改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此次更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重点紧跟开展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有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更改,并补充细化我省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措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主要内容,原则上没有作更改。
一、将第一条更改为:“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达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时间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避孕为主”更改为“优生优育为主”。
三、将第四条更改为:“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五条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将第六条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将第十二条更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根据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需,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更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七条更改为:“全社会需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九、将第十八条更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十、将第十九条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经相关部门依法鉴定,这当中有孩子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觉得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孩子;
“(二)孩子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相关再生育孩子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促进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十一、增多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生育孩子需要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成第二十一条,更改为:“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还有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将第四章章名更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成第二十四条,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保证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提升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更改为:“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担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出生缺陷筛查、生殖保健的咨询、详细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更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标节育手术产生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定下来以后,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医疗费根据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十八、增多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在孩子三周岁以内,父母每一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满足当地住房保证条件且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可以按照未成年孩子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
“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促进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法,采用灵活具体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开展远程办公等多项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综合采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需要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需要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经依法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对托育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十一、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需要将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故此,及服务设施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可以满足实质上需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法处理。
“已经在建设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套建设标准但未规划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虽然也有规划但规划不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二十二、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优生优育整个过程服务,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高婴幼儿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证。”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六条,更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那天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孩子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独生孩子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处理。针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孩子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孩子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孩子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其孩子每一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孩子每一年累计不能超出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成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的农村独生孩子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需要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具体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救助、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成第四十条,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更改为“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二十七、增多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成第四十四条,更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二十九、增多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落实本规定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按照本决定作对应更改后,重新发布。
广东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更改《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广东落地开展“三孩政策”中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
增设育儿假、独生孩子护理假,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提出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在广东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本次修订《规定》及时有效,真真切切引导大家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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