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担负;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担负。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还未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停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全部权的获取方法。重点:善意获取;拾得丢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法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15.居住区与地役权。重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主要内容;居住权的流转限制;地役权的法律特点;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6.抵押权。重点:抵押权的设立;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规则;抵押财产转让。
17.质权。重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与质权的行使;权利质权的设立;两类新增特殊质押(变动存货质押与保证金账户质押)。
18.留置权。重点:民事留置权的获取;商事留置权的获取;留置权的行使。
19.担保物权竞合。重点:担保权竞合时顺位的大多数情况下原则;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规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规则。
20.共同担保。重点:担保人担负担保责任的顺序;担保人对债务的追偿权;担保人当中的追偿。
21.占有。重点:占有的分类;占有的保护;全部人-占有人关系。
22.合同的订立。重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预约合同的识别及其违约责任;格式条款的订入与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23.合同的履行。重点:选择之债的确定;连带债务的效力;涉他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
24.合同的保全。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25.保证担保。重点:保证类型的识别;保证这个时间段及其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保证的效力。
26.债权让与和债务担负。重点: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公告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免责债务担负;债务加入。
2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重点:合同解除;债务免除;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清偿。
28.违约责任。重点: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详细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金的调整;定金及其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29.买卖合同。重点:多重买卖与出卖他人之物;风险负担;分期付款买卖;全部权保留买卖。
30.借款合同。重点: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的利息;买卖型担保。
31.租赁合同。重点:转租;一房多租;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2.承揽合同。重点: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定作人的指示权与任意解除权。
33.建设工程合同。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事由及无效的后果;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阴阳合同。
34.合伙合同。重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损益分配;合伙终止。
35.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重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
36.婚姻的效力。重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
37.离婚。重点:诉讼离婚的条件及限制;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离婚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担负;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8.夫妻财产关系。重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识别;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婚内分割。
39.遗憾继承。重点: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40.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41.侵权归责原则及责任减免。重点: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42.数人侵权责任。重点: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43.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重点:监护人责任;单位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互联网侵权责任;安全保证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44.其他特殊侵权。重点: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环境侵权与生态损害责任;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
民事诉讼法考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1、主管与管辖部分
(1)直接记忆有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大多数情况下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还有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按照有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两条基本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故此,与票据纠纷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针对当事人来说,常常考核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觉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出现争议提起诉讼,并导致诉讼程序出现的人为原告,与其出现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这当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二,掌握并熟悉《若干意见》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有关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原因归纳为: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详细内容查看《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其他知识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有关法条。
(2)针对代理人,掌握并熟悉法条有关规定就可以。
3、民事证据部分
(1)法律基本没有详细规定的部分,只可以借助对相关知识的理论理解来掌握并熟悉。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质上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详细证明对象的确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就可以。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详细情形等。
(3)需总结规律辅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学员可以按照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需要就其遭受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当中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一般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1)需将具体内容联系起来掌握并熟悉。如从一审中的不能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详细程序适用还有调解裁判。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中的具体内容。如普通程序中的撤诉、缺席判决推迟审理、诉讼停止与终结的法定情形等。
(3)需综合分析若干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总结其适用特点以此记忆的方式。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问题,涉及到《民诉法》第153、154条有关对上诉案件的裁判问题,还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2、183、184、185条有关对上诉案件的调解问题。如何适用,还要考虑:第一,看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次是要结合一审判决看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如存在一审人民法院漏审或者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2条的适用;如存在当事人新增多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4条的适用;假设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3条的适用;后,如无上面说的情况,则应适用《民诉法》第153条的相关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 该部分只要能掌握并熟悉有关法律详细规定就可以
6、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该部分主要考核各程序中较为特殊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有关规定,如特别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制度、选民资格案件中的申诉处理前置与起诉人起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中的代理人与鉴定问题、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公告信息问题等等,只要直接掌握并熟悉有关法条规定就可以。
7、其他制度
如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措施问题、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问题、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等,只要能掌握并熟悉有关规定就可以。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担负;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担负。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还未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停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全部权的获取方法。重点:善意获取;拾得丢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法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民法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国
家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5、对世权(绝对权):指没必要通过义务人开展一定的行为就可以达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
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一定要通过义务人开展一定的行为才可以达到,只可以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法表达于外部的 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有意或恶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还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
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出现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按照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相关机关的制定,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这个时间段: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针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这个时间段,又称预定 这个时间段。
13、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指权利人(即业主)针对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独自全部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有因共相关系而出现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全部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还有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达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达到抵押权 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7、高额抵押:针对一定这个时间段内将要连续出现的债权,预先确定一高额的限度而设定的 抵押权。
18、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义务,为不要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 或服务的事实行为。
19、人身权:民事主体根据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涵盖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中所反映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0、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不是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还有二者 当中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担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不平等,不民法-平等原则
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内涵:1、主体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全部的民事主体均享有民事权利。
3、能充分行使权利。
4、任何主体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
5、侧重于形式平等。
注意: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特点是民法基本、根本的一项原则,没有地位的平等,就谈不上意思自治,也就从根源处上消灭了民法。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担负;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担负。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还未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停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9.物权的变化。重点:物权变化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没必要公示就可以出现物权变化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全部权的获取方法。重点:善意获取;拾得丢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法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考试的整体要求 考试内容涉及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知识点内容与框架体系等方面,主要涵盖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内容。要求学员对有关概念及体系有较深入了解, 熟练掌握并熟悉各自不同的基本原则与实际上际应用,并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考试的主要内容 :
1. 民法解读
2. 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权利
4.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5. 民事主体
6. 民事法律行为
7. 代理
8. 时效
章节名称主要内容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民 法 概 述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 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这个时间段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物 权 概 述
第八章 所 有 权
第九章 用 益 物 权
第十章 担 保 物 权
第十一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二章 债与合同解读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七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八章 移转财产权利合同
第十九章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合同
第二十章 提供劳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技 术 合 同
第二十二章 保证合同、合伙合同
第二十三章 准 合 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二十四章 人格权解读
第二十五章 详细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章 婚姻家庭解读
第二十七章 结婚和离婚
第二十八章 家 庭 关 系
第二十九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第三十章 继 承 概 述
第三十一章 法 定 继 承
第三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解读
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权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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