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教育活动的形式各种多样,常见的主题教育活动形式:
1. 培训讲座:组织专家或资深人士进行主题培训讲座,传授知识、经验和技能,提供参加者学习和思考的机会。
2. 研讨会:组织参加者就特定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促进思想碰撞、经验分享和共考生习。
3. 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成功案例的代表,与参加者进行座谈,探讨特定主题的问题、挑战和处理方案。
4. 小组讨论:将参加者分成小组,就特定主题进行讨论,鼓励各位考生分享观点、提出问题和找寻处理方案。
5.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的形式,让参加者身临其境地体验特定场景,提高对主题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6. 实地考察:组织参加者实地考察有关的机构、企业或社区,了解实质上情况,触摸问题的实质,并与实质上操作者进行交流和学习。
7. 学习班或研修班:组织不短的一个时期的集中学习和培训,通过系统的课程具体安排和学习任务,提高参加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8. 书面材料学习:提供有关的书籍、报告、文章等书面材料,要求参加者进行独立学习和思考,形成个人的理解和观点。
9. 线上学习:利用网络和在线平台,组织参加者进行线上学习和讨论,通过互联网资源和工具进行知识传递和交流。
10. 活动实践:组织参加者进行实质上操作和实践活动,通过实践中的问题和反思,加深对主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 (1)将《文明祭祀倡议书》带回家,和家长一起学习,以带动全家践行倡议,并让家长签名后带回学校。
(2)学生以村为单位组成宣传小组,组长戴上袖章,在本村主要街道
1 涵盖大课堂教学、小组讨论、案例研究、实践操作等各种形式。
2 的优点是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还可以按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育。
3 在现代教育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能有效的帮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提升人才的质量和竞争力。
动员教育、专题讲座、一对一辅导授课、活动总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开展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详细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帮助开展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变小城乡当中、区域当中、学校当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开展义务教育作为考查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出现违反本规定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需要作为相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查、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开展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延期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学校不可以采用或者变相采用考试、考查、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可以将各自不同的竞赛成绩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国家和省上相关办学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需要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以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需要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还有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故将他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开展。
学校设置规划需要按照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还有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需要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设置对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需要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的建设需要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多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需要满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可以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没有达到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需要满足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根据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高质量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需要按照需,在学校周边建设必要的天桥、地下入口通道等设施,保证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治安规则和程序,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有点多的学校门口,需要在学生上学、放学时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措施排除妨害。
不允许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办网络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故此,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要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迁移。不允许无合法证照的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更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学校念书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法妥善处理,不可以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与各种学科一对一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聘请任职,任职这个时间段需要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持续性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需要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可以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需要及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可以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一对一辅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小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根据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变动管理,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学教育师。教师编制不可以挤占、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根据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
第三十七条 新聘请任职教师需要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可以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
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需要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学校需要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可以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可以随意增多或者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和教师需要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加式教学,帮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取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可以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查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平日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需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合适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与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升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需要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需要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证范围,并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本级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整个省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依然不会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需要担负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需要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深造念书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五十一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开展义务教育,不可以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信息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规定减少需要担负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没有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
(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考查、测试,将各自不同的竞赛成绩和各种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转学学生的;
(四)动员、组织学生参与收取的费用性补习班、一对一辅导班的;
(五)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的;
(六)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未经同意私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一对一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甘肃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梁启超觉得:教育的核心就是教人学做人,学做“仁智勇”兼备的人。
知者不惑:1.有一定常识 2.有专业知识 3.有当断则断的智慧 4.有清明的头脑。
仁者不忧:1.客观认识自己 2.正视现实 3.积极乐观。
勇者不惧:1.心地光明,坦坦荡荡,勇往直前 2.心地良善,不被不好的想法和习惯牵绊
唯有这样,才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人”。
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等。清朝光绪年间举人,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变法(百日维新)领袖之一、中国近代维新派、新法家代表人物。
本篇文章是梁启超先生1922年在苏州学生联合会上的讲演。在讲演中,梁启超提出了自己的教育观:通过知育、情育、意育,教人做到不惑、不忧、不惧。他鼓励青年,用意志战胜想法,做一个顶天立地的人。今日我们重拾此文,重视教育的实质,纪念这位世纪伟人。
1
求学问为的是学做人
假设我问诸君,“为什么进学校?”我想人人都会众口一词的答道:“为的是求学问”。再问:“你为什么要求学问?”“你想学些什么?”恐怕各人的答案就很不一样,或者竟自答不出来了。诸君啊!我替你们回答一句罢:“为的是学做人。”
你在学校里头学的什么数学、几何、物理、化学、生理、心理、历史、地理、国文、英语,乃至什么哲学、文学、科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农业、工业、商业等等,不过是做人所需的一种手段,不可以说专靠这些便达到做人的目标,任凭你把这些件件学的精通,你可以成个人不成个人还是个问题。
孔子说:“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故此,教育应分为知育、情育、意育三方面-目前讲的智育、德育、体育,不对,德育范围太笼统,体育范围太狭隘-知育要教到人不惑,情育要教到人不忧,意育要教到人不惧。教育家教育学生,应该以这三件为究竟,我们自动的自己教育自己,也应该以这三件为究竟。
2
人要有针对职业
怎么样才可以不惑呢?要紧的是养成我们的判断力。想要养成判断力,第1个步骤,少须有相当的常识,进一步,针对自己要做的事须有针对智识,再进一步,还需要有遇事能断的智慧。
假设一个人连常识都没有,听见打雷,说是雷公发威,看见月蚀,说是蛤蟆贪嘴。那么一定闹到什么事都没有主意,撞见一点疑难问题,就靠求神问卜看相算命去处理,真这里说的“大惑不解”,成了可怜的人了。学校里小学中学所教,就是要人有了不少基本的知识,免得凡事都暗中摸索。
但仅仅仅只有点常识还不够,我们做人,总要各有一件针对职业。这门职业,也并非我一人破天荒去做,从前已经不少人做过,他们累积了很多经验,发现出好些原理原则,那就是针对学识。
我打算做这项职业,就应该有这项针对的学识。比如我想做农吗,怎么的改良土壤,怎么的改良种子,怎么的防御水旱病虫,等等,都是前人经验有得成为学识的;我们有了这样的学识,应用他来处置这些事,自然会不惑,反是则惑了。
做工、做商等等都各有他的针对学识,也是如此。我想做财政家吗,哪种租税可以生出何样结果,哪种公债可以生出何样结果等等,都是前人经验有得成为学识的;我们有了这样的学识,应用他来处置这些事,自然会不惑,反是则惑了。教育家、军事家等等,都各有他的针对学说,也是如此。
我们在高等以上学校所求的知识,就是这种类型。但专靠这样的常识和学识就够吗?还不可以。宇宙和人生是活的不是呆的,我们每日碰见的事理是复杂的变化的,不是仅仅的刻板的,如果我们只是学过这一件,才懂这一件,那么碰着一件没有学过的事来到跟前,便手忙脚乱了。
故此,还需要养成整体的智慧,才可以有根本的判断力。这样的总的智慧如何才可以养成呢?第一件,要把我们向来粗浮的脑筋确实磨炼他,叫他变成细密而且,踏实。那么不管遇着如何繁难的事,我都可以彻头彻尾明白他的条理,自然不至于惑了。
第二件,要把我们向来浑浊的脑筋,确实将养他,叫他变成清明。那么一件事理到跟前,我才可以很从容很莹澈的去判断他,自然不至于惑了。以上所说常识学识和整体的智慧,都是知育的要件,目标是教人做到“知者不惑”。
3
仁者不忧
怎么样才可以不忧呢?为什么仁者便会不忧呢?想明白这个道理,先要清楚中国先哲的人生观是咋样。
“仁”之一字,儒家人生观的我们全体大用都包在里头。“仁”究竟是什么?超级难用言语说明,勉强下个解释,基本上算是:“普遍人格之达到。”孔子说:“仁者人也。”意思是说人格完成就叫做“仁”。
但我们要清楚,人格不是独自一个人可以表现的,要从人和人的关系上来看。故此,“仁”字从二人,郑康成解他做“相人偶”。总来说之,要彼此交感互发,成为一体,然后我的人格才可以达到。故此,我们若不讲人格主义,那便无话可说;讲到这个主义,当然归宿到普遍人格。
换句话说,宇宙即是人生,人生即是宇宙,我们的人格,和宇宙无二区别,体验得这个道理,就叫做“仁者”。然则这样的仁者为什么就可以不忧呢?大凡忧之所压根,不外两端,一曰忧成功与失败,二曰忧得失。我们得着“仁”的人生观,就不会忧成功与失败。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清楚宇宙和人生是永远不会圆满的,故此,《易经》六十四卦,始“乾”而终“未济”。正为在这永远不会圆满的宇宙中,才永远容得我们创造进化。
我们所做的事,不过在宇宙进化几万万里的长途中,往前挪一寸,两寸,那里配说成功呢?然则不做怎么样呢?不做便连这一寸都不往前挪,那可真是失败了。
“仁者”看透这样的道理,信得过唯有不做事才算失败,肯做事便不会失败。故此,《易经》说:“君子以自强不息。”换一个方面来看,他们又信得过凡事不会成功的几万万里路挪了一两寸,算成功吗?故此,《论语》:“知其不可而为之。”你想,有这样的人生观的人,还有哪些成功与失败可忧呢?
再者,我们得着“仁”的人生观,便不会忧得失。为什么呢?因为认定这件东西是我的,才有得失之可言。连人格都不是独自存在,不可以明确的画出这一些是我的,那一些是人家的,然则哪里有东西可以为我们所得?既已没有东西为我所得,当然也没有东西为我所失。
我只是为学问而学问,为劳动而劳动,并非拿学问劳动等做手段来达某种目标-可以为我们“所得”得。故此,老子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你想,有这样的人生观的人,还有哪些得失可忧呢?总来说之,有了这样的人生观,自然会认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自然会“没有人而不自得”。他的生活,纯然是趣味化艺术化。这是高的情感教育,目标教人做到“仁者不忧”。
4
如何不惧
怎么样才可以不惧呢?
有了不惑不忧功夫,惧当然会减少不少了。但这是属于意志方面的事。一个人若是意志力薄弱,便会有丰富的智识,临时也会用不着,就已经有优美的情操,临时也会变了卦。
然则,意志怎么会才坚强呢?头一件须要心地光明,孟子说:“浩然之气,至大至刚。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又说:“自反到是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到是缩,虽千万人,吾往矣。”
老话说得好:“生平不作亏心事,夜半敲门心不惊。”一个人要保持勇气,须要从一切行为可以公开做起,这是第一着。第二件要不为劣等想法之所牵制。
《论语》记:子曰:“吾未见刚者。”或对曰伸枨。子曰:“枨也欲,焉刚。”一被物质上无聊得嗜欲东拉西扯,既然如此那,百炼成刚也会变成绕指柔了。总而言之,一个人的意志,由刚强变为薄弱极易,由薄弱返到刚强极难。一个人有了意志薄弱的毛病,这个人可就完了。
自己作不起自己的主,还有哪些事可做?受别人压制,做别人奴隶,自己只要肯奋斗,终必能恢复自由。自己的意志做了自己情欲的奴隶,那么真是万劫沉沦,永无恢复自由的余地,终身畏首畏尾,成了个可怜人了。
孔子说:“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我老实告诉诸君说罢,做人不做到如此,决不会成一个人。但做到如此真是不容易,非时时刻刻做磨炼意志的功夫不可,意志磨炼得到家,自然是看着自己应做得事,一点不迟疑,扛起来便做,“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样才算顶天立地做一世人,绝不会有藏头躲尾左支右绌的丑态。这便是意育的目标,要教人做到“勇者不惧”。
5
养足根本智慧才成人
我们拿这三件事作做人的标准,请诸君想想,我自己现时做到哪一件-哪一件稍微有一点把控掌握。如果连一件都不可以做到,连一点把控掌握都没有,嗳哟!那可真危险了,你以后做人恐怕做不成。讲到学校里的教育吗,第二层的情育,第三层的意育,基本上完全没有,剩下的唯有第一层的知育。就算知育罢,又唯有这里说的常识和学识,至于我所讲的整体智慧靠来养成根本判断力的,反而一点儿也没有。
这样的“贩卖知识杂货店”的教育,把他前途想下去,真令人不寒而栗!目前这样的教育,一时又改革不来,我们可爱的青年,除了他更没有可以受教育的地方。诸君啊!你究竟还需要做人不要?你要清楚危险呀,非你自己抖擞精神方式自救,没有人救你呀!
诸君啊!你一定不能要以为得些断片的智识,就算是有学问呀。我老实不客气告诉你罢;你假设做成一个人,知识自然是越多越好:你假设做不成一个人,知识反而越多越坏。
你不信吗?试想想全国人所唾骂的卖国贼某人某人是有智识的呀,还是没有智识的呢?试想想全国人所痛恨的官僚政客-针对助军阀作恶鱼肉良民的人是有智识的呀,还是没有智识的呢?诸君注意事项道,这些人当十几年前在学校的时候代,意气横历,天真烂漫,何尝不和诸君一样?为什么就可以堕落到这样的田地呀?
屈原说:“何昔日之芳草兮,今直针对这个问题萧艾也!岂其有他故兮,莫好修之害也。”天下伤心的事,莫过于看着一群好好的青年,一步一步的往坏路上走。诸君猛醒啊!目前你所厌所恨的人,就是你前车之鉴了。
诸君啊!你目前怀疑吗?沉闷吗?悲哀痛苦吗?认为外边的压迫你不可以抵抗吗?我告诉你:你怀疑和沉闷,便是你因不了解才会惑;你悲哀痛苦,便是你因不仁才会忧;你认为你不可以抵抗外界的压迫,便是你因不勇才有惧。这都是你的知、情、意未经过修养磨炼,故此,还是没有成个人。我盼望你有痛切的自觉啊!有了自觉,自然会成功。那么学校之外,当然有不少学问,读一卷经,翻一部史,到处都可以发现诸君的良师呀!
诸君,醒醒罢!养足你的根本智慧,体验出你的人格人生观,保护好你的自由意志。你成人不成人,就看这几年哩!
一、活动时间
20xx年1月16日-20xx年1月18日
二、活动具体安排
20xx年1月17日上午:园班单项比赛
20xx年1月17日下午:贝班单项比赛
20xx年1月18日上午:运动会闭幕式
三、准备工作具体安排
1、1月7日上午9:00组织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踩场,主持人
2、运动会现场协调与服务
3、布标制作
4、比赛场地布置
5、由班级负责设计制作班牌。
6、幼儿服装由家长出资,幼儿园统一购买,服装、锦旗、奖品由幼儿园购买。
7、轻器械操评委:十名。
单项比赛裁判:4名
四、奖项设置
轻器械操:一等奖二名(大班组、中小班组各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三名;表演奖二名
闭幕式时间:12月27日下午16:35启动
地址位置:操场
主持人:
闭幕式议程:
闭幕式第一项:宣布闭幕式启动,请我们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闭幕式第二项:学校领导为获奖班级颁奖。
(一)亲子项目颁奖:
1.有请颁奖嘉宾:总务处主任、德育处主任为取得第三名的班级颁奖:
(1)在二人三足赛跑项目一年级组中取得第三名的班级是
(2)在搭桥过河项目一年级组中取得第三名的班级是 班
(3)在爱心传递项目一年级组中取得第三名的班级是 班(请获奖班级的体育委员上台领奖)
2.有请颁奖嘉宾:教科研主任、校长助理为取得第二名的班级颁奖:
(1)在二人三足赛跑项目一年级组中取得第二名的班级是班;在二年级组中取得第二名的班级是 班;在三、四年级组中取得第二名的班级是 班
(2)在心心相印项目三、四年级组中取得第二名的班级是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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