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针对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学生学籍管理采取纸质和信息化方法,实行整个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开展的管理体制。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整个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开展细则,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和审查核验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五、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和审查核验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平日管理工作。
七、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平日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升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真真切切保证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详细开展。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每一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等有关材料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可以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推迟办理,推迟期限不能超出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推迟手续,或推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可以接收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果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相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及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需要从学生入学那天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一步一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涵盖: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师生饮食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种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担负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担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开展平日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查,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担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满足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学校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错误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终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需要依法获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涵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检查核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重要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还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一年一定要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获取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带上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还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马上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才可以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需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途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可以外露,不可以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上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一年很多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需要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根据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出现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需要检查核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法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需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途中需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可以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可以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越2小时的,需要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通道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需要在备餐间或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耗费时长,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一定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才可以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可以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可以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一定要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很多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了解、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署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还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核验。学校应提供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一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途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满足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可以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种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一定要烧熟煮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用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采用以下措施:
(一)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马上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处理;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出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马上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帮助医疗机构救治患者;
(三)保留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官方要求认真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个主管部门要求采用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公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公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还有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检查核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公告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平日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形。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步一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请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工会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制度,为了成立工会,应该向上级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建立工会的申请,如企业没有上级单位,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的申请。申请报告中需写明:单位(或者企业)成立日期、性质、职工人员数量、地点位置、注册资本、流动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及其主管单位等情形。 除开这点在上级单位工会或地方工会的详细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小组,制定筹建工会的计划。在员工中宣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使各位考生对工会性质、任务和会员的权利义务有初步认识。每个期望入会的职工,在内容框中填写入会申请书,报到工会筹备组。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征求会员意见,单位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员数量较少的,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出现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由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开会,选举工会主席,当选的工会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委员选举主任,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工会委员会选举应是差额选举,差额是百分之10;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实到会人员数量应达到应到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选举的同意票数应达到应到代表的一半以上,才是有效当选。
本市户口跨区上学实际上是超级难的,当然有钞票开路也不难。这几年因为农村乡镇学生非常多涌入城内读书导致城区学校学生爆满,所6以本市户口跨区上学变得很困难,因为学校的名额满员而且,又爆满故此,就变得困难了,所假设是用足够的钞票开路,那就不是问题了。
难,目前本地户口读书都是根据户籍所在地就近上学,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学区房,有部分私立学校可以跨区上学,但需高额的赞助费,但不是大多数情况下工薪阶层负担得起的,近这些年有一种叫“借读房”在各地崭露头角,相对比买学区房比投资少。假设没有住房也没有户口的非本地人,也需根据出租房所在地就近上学。
确实是不容易,目前的学校孩子上学都是按片区划分是以你房子户口的所在位置就近入学的原则。
你要跨区上学,第一就要跟当地的教育局申请,还不一样的地区有没有可能接受的问题,会牵扯到好哪些部门,还有好哪些地区的政策,故此,跨区上学目前确实超级难
难,难于上青天,为了把孩子送进好学校,你还想空手套白狼,你就是意想天开,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办法就是,你要出点血,血出少了也不行,既然如此那,你就多出,达到了学校的标准,你就水到渠成了,那就是我的关点,不清楚各位考生赞成不赞成,谢谢各位考生。
不难,现实社会,钱能处理一切,不信,请一试。
是的,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义务教育学校都是实行的属地管理,在报名时需户口本和房产证,无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无房产证明。户口不在本区域的原则上是不允许入学的,但是,外来务工人员孩子除外。
答: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按照《湖北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规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真真切切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公告》(武政办〔2012〕2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故将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知道的,根据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开展问责,保证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
第四条 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五条 需要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多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法,为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很难保证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可以满足学生上下学需的农村地区,需要采用措施,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取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 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需要根据政府主要、社会参加、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可以从实质上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获取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使用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八条 各区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本规定,履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加强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详细指导各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系列制度,完善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校(园)长负责制。
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处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从实质上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校本课程。督促各中小学校仔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循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运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各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开学第一课”、“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课”等方法,培养学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校车驾驶员资质,加强专人专车专线路管理,严禁校车带病上路;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与活动,须租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的车辆,并和刚才属企业签署租车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学生安全乘车方案,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不允许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可以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校保安及学生家长力量,帮助开展上学、放学时段接送学生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及停放规则和程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
继续推行护安保畅“警校家”工作,具体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疏导交通,维持规则和程序。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人流高度聚集这个时间段勤务和平日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道路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不允许机动车长时间停放,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门前即停即走。加大对学校门前违法停车、违法掉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禁停标志、标线,黄色网格线,减速标牌及监控抓拍设备。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采用各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善学校周边公共交通,通过合理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多车辆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法,为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依法获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负责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核验,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作为绩效考查的重要内容;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有关部门的考查内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查。
第十四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不履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要安全隐患长时间不整改或不采用有效措施的,其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重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出现事故后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重要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交通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变动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交通安全风险提示,详细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保证机制;合理调整交通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证学校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出行安全有关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交通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法,依法处理学校交通伤害事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加支持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交通安全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长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可以有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管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循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平日行为管理,不可以有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
、严禁中小学生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农用车、报废车、拼装车、超速车等。
2、乘坐公交车、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址位置侯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3、乘坐车辆时要紧握扶手,不准在车内戏耍,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4、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准硬推猛挤;下车不要从车后突然走出或猛跑。
5、机动车道上乘车须从右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须先观察、后开门,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乘车时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不准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7、年龄没有12岁或行为不便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下学。
8、遵循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乱穿马路、垃攀爬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严禁在高速公路、机动车道还有道路中间行走和骑自行车。
新规从2020年2月1日起开展。新规明确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不允许机动车进入校园;学校不可以出租
第1个步骤:注册:户籍、居民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审查核验。
第2个步骤:信息采集:采集具体的入学信息,信息[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打印信息采集表。
第3个步骤:电脑派位:民办学校、公办寄宿学校电脑派位。
第4个步骤:入学登记:学校根据入学计划控制登记人员数量,不可以进行跨区登记、区级审查核验确认。
第5个步骤:学籍注册:依据入学结果自动生成电子学籍信息
适龄儿童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孩子《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住房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入学儿童照片,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家长按照划片学校简章中发布时间地址位置到现场进行材料审查核验和登纪录写入学。
、小学招生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责任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不需要考试就近入学。
凡年龄达到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需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等情况特殊,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批准后,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2、适龄儿童入学坚持户口与实质上居住地相完全一样的原则,以入学适龄儿童实质上居住地(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本区的教育办公室)所属的为适龄儿童实质上居住地服务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3、进城务工农民孩子入学根据当年该区域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入学登记时间
学校入学登记时间统一为每一年开学前三天。
三、入学材料
具有本区户籍且实居地与户籍同址的适龄儿童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小孩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为业主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近几天已购房但暂未办理房产证的,需要提供购房综合税发票和购房合同);
(2)、与房产证地点位置完全一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中的首页和适龄儿童所在页);
(3)、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满足相关规定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地的唯一居住地。
(4)父(母)无房产,适龄儿童与父母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应提供祖辈房产证、父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因自己无房产,与适龄儿童共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证明。
(5)、儿童在幼儿园或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项目涵盖肝功能检查情况)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7)、满足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需要提供:
(1)按分类一览表中相对应的类别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
(2)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暂住地证明;
(3)小孩体检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8)、学生自己照片2张。
四、入学流程
1、资料备齐后,按官方要求的时间由法定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到地段小学登记;
2、由小学审查核验后交小学教育科审批;
3、小学教育科审批后交学校并由小学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情况特殊
(1)家庭实质上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完全一样,导致“人户分离”事实的适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着,在统一规定的登记时间内持入学登记材料,到实质上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2)正式登记工作结束以后,因父母的工作改变等原因,户籍从本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或本市以外其他省、市州迁入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情况和学位余缺统筹具体安排。
(3)当年报名登纪录写入学一年级时,自己主动放弃户口所在居住地服务区学校而选择深造念书其他学校(本区内非服务区学校或其他区、其他省或市州学校)的适龄儿童,后面又回到户口所在地要求在户口所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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