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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时间:2023-07-27 14:5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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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和健康权纠纷与劳务损害纠纷的区别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意外伤害伤残鉴定,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这当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涵盖,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人身意外伤残等级评定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是百分之100至百分之10,详细计算方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净利润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之100,二级伤残则乘以百分之90,依这种类型推,九级伤残乘以百分之20,十级伤残乘以百分之10。

各自不同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医疗费医疗费涵盖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按照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还有参加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可以超越三人)实质上出现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从非本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质上出现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来终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及时康复而购买平日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按照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当事人伤残等级,根据当地发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净利润标准,自定残那天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多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根据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当地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净利润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多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伤残等级鉴定流程

第一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其次七日后出鉴定结果,再次鉴定,后复查鉴定。

(一)、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公告被鉴定人到指定地址位置、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一定要随带X光片、CT片、各自不同的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一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与,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觉得必要时,可以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二)、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公告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自己领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这当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后结论。

(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那天起1年后,职工自己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意外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侵害他人导致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需要担负对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目金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上出现的数目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一定程度上的整容费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上出现后另外单独起诉。但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肯定出现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出现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上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工资进账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员数量。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按照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能超出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需要按照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质上出现的费用计算。交通费需要以正式票据为凭;相关凭据需要与就医地址位置、时间、人员数量、次数符合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来终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非本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可以住院,受害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实质上出现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按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净利润标准,自定残那天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多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上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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