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学历 > 成人高考 > 视频课程 >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时间:2023-07-28 10:02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视频课程
资料下载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
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公务员考试第11章视频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第六十条为: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新公务员法第14章第93条,针对公务员申请早一点退休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考试可以带包吗?

可以带进考场,但不可以带进考室,要放在指定位置。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还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收录取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独自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学员按照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与的考试,也可以同时报考,相互当中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收录取考试,学员填写对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但凡是被录取便成为这个职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公务员网的有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考试和招收录取考试两种,考试即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学员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

有的需再参与详细部门的一部分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查。大部分地方公务员考试采取的是招收录取考试的方法,学员选择职位报名参与考试,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选拔任用规定20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出现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产生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出现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一定要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受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箭,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 机关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升公务员素质的需,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针对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按照需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担负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需要进行针对业务培训;对我们全体公务员需要进行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这当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架理。

  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来终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法涵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需要按照上面说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一样职位当中转任需要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按照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还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需要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自己申请交流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需要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自己需要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回避的情况。

  机关按照公务员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后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也可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一样职务、级别当中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证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取得帮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可以再次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可以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还有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需要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可以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早一点退休未予批准;

  (七)没有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查验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觉得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相关的针对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请任职

  第九十五条 机关按照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毫不犹豫选择聘。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书面的聘请任职合同,确定机关和刚才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任职合同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请任职合同的签署、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请任职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请任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请任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至六个月。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需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代表还有法律专家组成。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和刚才在机关当中因履行聘请任职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出现那天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还有考查、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出现泄露考试试卷、违反考场纪律还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这个时间段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按照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详细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涵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务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干部任前公示盖什么章?

干部任前公示是盖党委组织部的公章。干部任前公示是新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职人选是经党委常委会初部审议确定的任职名单。对这些同志的拟任情况进行公示是一定要的组织程序,主要目标是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公示期满,群众如有意见则核实处理。如无意见则可上任了。

干部任前公示盖单位党委或行政或董事会或其他章。

盖什么章主要还是看由哪个单位讨论、任命。

假设是党委讨论的干部公示,公示盖党委章,公示后由党委任命或选举。

假设是行政讨论的干部公示(企当),公示盖行政章,公示后行行任命或选举。

假设是董事会讨论的干部公示(企当),公示盖行政章,公示后由董事会任命或选举!

干部任前公示盖 行政章。

任命职务是行政职务盖行政章,党内职务盖党委章,如是一肩挑,双章都盖,党委在前。严格的说,单位公章涉及好哪些方面,例如法定代表章(即行政公章),党委印章(中国共产党某某县或某某乡委员会)、人事调配章、财务专用章、证件专用章,分类较细,代表作用不一样,用途各不一样。行政公章一经加盖,即代表该单位领导(集体)或法人对某事的认可与允许,其他印章只可以在某一详细方面代表单位。

干部任前公示盖单位组织部门章。

1993年公务员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公务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一定要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资格条件;这当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二)根据拟任职务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很小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避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公务员担任不一样层次领导职务的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根据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质上、学用完全一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按照专项工作需进行的针对业务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还有其他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在培训这个时间段的考试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与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查结果等情形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证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辅导班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证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其他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涵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一年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公务员,需要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还有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一定要经过严格考查,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还有对应的资格条件。考查合格的,需要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改变(涵盖跨地区、跨部门改变)。

公务员转任,一定要满足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查合格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自己或者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有计划地提升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实质上工资水平持续性提升。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这个时间段,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照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增多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可以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在90天内予以审批。审批这个时间段,申请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三至五年的低服务年限;没有低服务年限的,不可以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可以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需要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六十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这当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一定要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规定情形的,按照不一样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查、奖惩及辞退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详细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成人高考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成人高考考试(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成人高考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xueli/202307281970878.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视频课程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chengrengaokao/shipinkecheng/)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视频课程的相关信息。

    视频课程热门资讯

  •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公务员考试第11章视频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

    2023-07-28

  • 医药学是成考好还是自考好呢,药学自考本科有几门科目啊

    本文主要针对医药学是成考好还是自考好呢,药学自考本科有几门科目啊和药学是成人高考还是自考好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医药学是成考好还是自考好呢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

    2023-07-27

  • 专科英语要过几级,钢琴三级是啥水平啊

    本文主要针对专科英语要过几级,钢琴三级是啥水平啊和21年英语三级考试资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专科英语要过几级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

    2023-07-27

  • 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哪个更好,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哪个好一点

    本文主要针对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哪个更好,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哪个好一点呢和远程教育好还是成人高考好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哪个更好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

    2023-07-27

  • 成考只考数语外么,成人高考都考些什么科目具体考些什么内容

    本文主要针对成考只考数语外么,成人高考都考些什么科目具体考些什么内容呢和成人高考是只考语数英吗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成考只考数语外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

    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