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信息
法释〔2012〕19号
《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有关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机动车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需要认定其对损害的出现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对应的赔偿责任:
(一)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出现原因之一的;
(二)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取对应驾驶资格的;
(三)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可以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需要认定机动车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需要与套牌机动车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不允许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全部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需要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使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担负对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可以证明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可以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担负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可以证明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负对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致使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区分不一样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担负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有关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导致的损害,涵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导致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出现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没办法从事对应经营活动所出现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没办法继续使用,所出现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有关责任担负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够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获取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取对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有意或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自保险公司实质上赔偿那天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担负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负对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损失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负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占比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耗费时长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这当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过其应担负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目金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全部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化,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出现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致使危险程度增多的情形,出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外单独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根据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有关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相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核查验并确认其对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有关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暂时还没有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1,2012年1月,第一届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奥地利因斯布鲁克成功举行。
2,2012年2月,天文奇观,双星伴月当晚,在天气晴朗的中国各地乃至东半球大多数地区都可观赏到这少见,而特殊的天象。
3,2012年6月18日我们国内的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第一次交会对接成功,航天员景海鹏、刘旺、刘洋进入天宫一号。
4,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英国伦敦举行。
5,2012年9月,中国首艘航空母舰“辽宁舰”交付海军,我从此跻身航母大国。
6,2012年10月中国第二款第五代隐形战斗机-歼31试飞成功。
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迎来一系列“大事件”,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告诉大家: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践踏,依法治国的脚步坚定不移。
“大法”逐步递次推动法治进程
-新刑诉法取得通过: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更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会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近这几天,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相继发布,让这项法律的开展更明确、规范。
2012年主要的大事件有: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神舟九号发射成功,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在吉林召开,我们国内第一艘航母“辽宁舰”正式交付海军,等等。
2012年出现的大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雪山隧道火烧车事故、神舟九号发射成功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于2012年1月3日至13日在吉林举行是第一次由省级政府承办的大型综合性冬季赛会。
本届冬运会比赛项目分为5个大项,12个分项,105小项,共吸引了43个代表团的1067名运动员参赛。同时,本届赛会短道速滑等4个分项16个小项前8名成绩计入第12届夏季全运会。
经过10个比赛日的角逐,有6个代表团取得全运会金牌,8个代表团取得全运会奖牌,10个代表团取得全运会积分。16个代表团取得金牌,28个代表团取得奖牌。
共有1人1次创1项全国纪录。哈尔滨队以45金29银33铜的成绩蝉联金牌榜及奖牌榜榜单第一名,长春队、解放军队分列第二、三名。
2、雪山隧道火烧车事故
雪山隧道火烧车事故是2012年5月7日出现于台湾省蒋渭水高速公路雪山隧道的交通事故。
肇因一辆厢型车在东行线隧道爆胎,尾随在后的葛玛兰客运巴士、一辆客货两用车及首都客运巴士相互追撞,导致客货车与首都客运巴士起火燃烧,致使客货车内2人被烧死、31人被浓烟呛伤。
而肇事车辆起火燃烧使隧道内浓烟密布,导致隧道内数百人一度被困。本次为雪山隧道开通以来第九次事故,也是为伤亡为严重的一次事故。
3、神舟九号发射成功
神舟九号,简称“神九”,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发射的第九艘飞船是中国的第四次载人航天飞行任务,也是中国第一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
神舟九号于2012年6月16日发射升空,进入预定轨道;于2012年6月18日与天宫一号完成自动交会对接工作,建立刚性连接,形成组合体;于2012年6月29日返回舱在内蒙古主着陆场安全着陆,完成与天宫一号载人交会对接任务。
3月3日、9月10日、9月15日、9月21日 中国先后发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标准名称、领海基线,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钓鱼岛等岛屿及其周边海域部分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位置示意图。
4月26日 首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此后,每一年举行会晤,现目前已经形成“17+1合作”平台。
6月27日 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大下潜深度达到7062米。中国海底载人科学研究和资源勘探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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