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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家庭教育基金怎样设立账户

时间:2023-08-14 12:1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河南专升本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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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
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家庭教育基金怎样设立账户和县教育基金会章程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农村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农村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

一、成立需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标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小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一定要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还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理事会及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二、登记程序:

1.成立登记流程:设立咨询→申请设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公告信息。

2.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都有效材料那天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三、成立登记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章程草案及《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4.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5.理事名单、居民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监事名单及简历;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确定设立国字号基金会还是地方基金会,按照官方要求备齐资金。

2.地方基金会相对容易成立。找属地民政局,申请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并进行登记申请。

3.备齐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文书。

4.验资过账。

5.等着登记成功就可以开展业务啦。

成立基金会,第一要先找主管机关,假设是助学性质的主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是当地的教育局,然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基金会还需要成立对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农村家族奖助学基金会怎么成立,需什么手续

家庭教育基金怎样设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xx县xx庄xx氏家庭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坚持科学教育兴国、教育兴族、教育兴家为原则,鼓励xx氏家族成员热爱祖国、热爱家庭、热爱学习,促进xx氏后代的成长与成才,振兴xx氏家族,达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改变xx氏家庭成员积极性,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和谐家庭活动。

  第四条 奖励考入国家大学专科以上高校的家族学子,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奖励在工作岗位上著书立说,著述被公开发表与出版的家族成员;奖励获县(处)级以上先进、科技成果奖的家族成员等;奖励在学校荣获三好学生或考试成绩年级前 5名的家族成员;

  第五条 在情况特殊下,可以借贷照顾等形式资助族内困难家庭。

  第六条 在基金资金充余情况下,按照形势和实质上需开办业余学习班、技术培训辅导班,以全面提高xx氏家族成员的文化素质。

  家庭基金会的成员有什么

  第七条 本会为家庭会员制。凡xx氏后代孩子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都可以自愿报名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权;享有被资助、救助权;享有参与会议、学习、培训权;有取得本会奖励权和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义务是:遵循本会章程、积极缴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积极参与本会学习教育、交流等活动。

设立助学基金流程?

1、申请助学金的准备材料的第1个步骤,需一张家庭贫困证明。这里的证明第一需带上户口本和学生证(或录取通知)至社区居委会会这是村委会找主任或者村长开具,开好后要盖上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印章。

2、带上村上盖好章的证明依次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盖章,一定要是先在乡(镇)政府盖了章以后再到民政局。假设是城市居民,在社区开好以后直接到辖区的民政局办理就好了。

3、上面两部是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在学校班级一对一辅导员老师大多数情况下会主动向学生说明时间还有申请程序,也可事先就先找班级一对一辅导员老师询问一下。

4、有了证明剩下的就简单多了,在写好助学金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可以网络搜一下,不一样地方略有差异,班级一对一辅导员老师会说明的。

5、申请书上交以后班级一对一辅导员老师会评议,评议通过后会在内容框中填写规范的助学金申报材料,材料详细记录自己的证明,上交后剩下的直接学校办理了。

1.在内容框中填写助学金申请表。不少大学的录取通知里面会有助学金申请表,假设没有,到学校报到后可咨询一对一辅导员。大多数情况下在开学不久后面,一对一辅导员会向各位考生说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时间,申请步骤,这时按照官方要求仔细填好这些这份申请表;

2.备好家里的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复印件和父母的身份复印件,有部分学校会要求手写一份情况说明,500至1000字不等;

3.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表一起交给学校,静候审定结果就行。

1.确定设立国字号基金会还是地方基金会,按照官方要求备齐资金。

2.地方基金会相对容易成立。找属地民政局,申请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并进行登记申请。

3.备齐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文书。

4.验资过账。

申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居民身份证明还有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本条件   建立基金会,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标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小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小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一定要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还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成立个人助学基金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还有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一定要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基金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标,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可以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德。

《基金会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加公益事业制定。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标,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可以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基金会需要按照实质上,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需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需要遵守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法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标;

  (三)有一定数目金额的注册资金,还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小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小于8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满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小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法;

  (三)发起人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识和了解度和影响力。

  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还自登记那天起获取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的名称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点。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需要冠以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那天起未逾五年的。

  国家机关不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第十二条 发起人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申请登记: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和章程草案需要经我们全体发起人同意。

  拟任负责人中需要有1名以上的主要发起人。

  基金会筹备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可以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公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章程一定要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可以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章程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目金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理事、监事的职责、资格、出现程序和任期;

  (七)负责人的职责、资格、出现程序和任期;

  (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九)项目管理制度;

  (十)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那天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

  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可以超越60日。

  第十五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需要载明基金会的主要登记事项、慈善组织属性、募捐方法。不能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注册资金。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基金会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需要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的,需要在作出变更决定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更改章程,需要自更改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核准。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办理上面说的事项,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查验基金会成立、变更途中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涵盖在审核查验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产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且需要要终止的;

  (三)连续2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为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基金会依据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需要在决定终止那天起30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信息。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这个时间段,基金会不可以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需要自成立那天起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工作成功后代表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费用可以从基金会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清算报告;

  (二)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基金会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都有效文件那天起30日内核准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为5人至25人,详细人员数量由章程规定。

  第一届理事会需要包含主要发起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可以超越两届。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作辞职。

  理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员数量的,需要及时补足。未补足前,原理事仍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职的,依法担负对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可以设副理事长1人至3人,从理事中选举出现。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中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可以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更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请任职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要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工作计划、年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需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够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经我们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由理事自己出席。理事因故不可以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可以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还委托理事的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我们全体理事总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需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需要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开展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需要为专职,不可以由理事长兼任。

  不担任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3人至7人,详细数目金额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基金会至少设1名监事;资产规模很大的,可以设监事会。有3名以上监事的,需要设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监事长由我们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出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当中不可以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可以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没有设立监事会的基金会的监事依法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够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我们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和没有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可以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可以超越理事总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出现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担负。

  第三十七条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

  理事、监事、秘书长在任职这个时间段产生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金会需要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可以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秘书长,不可以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与基金会出现交易行为的,不可以参加有关事宜的决策,相关交易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可以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需要依法获取公开募捐资格。未获取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需要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为应对重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没办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需要在公开募捐活动启动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需要在实质上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需要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需要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没办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需要根据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慈善目标一样或者相近的目标。

  接受捐赠的物资没办法用于满足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需要也还是用于捐赠目标。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资料有异议的,基金会需要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需要及时或者根据捐赠人要求向其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需要就委托事宜签署协议,并对公益慈善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执行方没有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不可以吸收会员,不可以资助与公益慈善目标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需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可以低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注册资金低标准。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带来一定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担负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都收支需要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基金会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需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需要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可以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可以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下财产需要根据章程的相关规定用于公益慈善目标;没办法根据章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一样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建立对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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