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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发展历程,司法考试指南针教材

时间:2023-10-02 11:0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六年级数学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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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发展历程,司法考试指南针教材和2012司法考试真题四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司法发展历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发展历程

司法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78-2002年)-规范重建

规范重建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1990年中后期是规范重建阶段的前期;1990年中后期到2002年是内部建制提高期。从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到2002年,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司法体制规范重建途中,我们国内获取了什么成绩?主要是重建司法规范、恢复司法规则和程序,为变革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审判工作方式,规范审判行为和诉讼程序。这一阶段令人瞩目标成绩就是大家有关法院和法官的观念出现了根本变化。

第二阶段(2003-2012年)-司法机关内部机制调整阶段

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作了不少工作,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对公正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到了第二阶段,其实就是常说的2003年到2012年这十年间,为了回应人民群众越来越增长的对司法公平公正的需求,司法机关进行了内部机制调整。

2012司法考试指南针民法陈飞老师讲的怎么样?

li860254一看就是法教网的广告。

陈飞是东方式泽的老师,今年不了解为什么转会来到指南针,口碑很好,但,这其中并没有接触过。

十八项反措指的是哪十八项?

回答:十八项反措指的是指十八项电网重要反事故措施\u000b(2018修订版)内容解读;书面:反措即反事故措施

定位:反措是以往事故教训的总结和提炼

特点:反措执行具有强制性;不是规程但基本上相当于规程

内容:保留、更改、增多。规程、标准中的条款在反措中重复产生,进一步重点提醒。

修 订 背 景;修 订 背 景,2018年版《十八项反措》是对2012版《十八项反措》条款的归纳、提升、创新,从规划可研、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运维检修等整个过程管理任何一个环节提出详细而明确的要求。 每个反事故措施条款都是针对出现的事故或暴露问题制订的预防措施是对前期任何一个环节漏洞的补充完善,其背后都拥有沉痛的教训,甚至是血的代价,一定要严格执行。

十八项反腐败斗争措施,也称“十八项反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2012年11月4日通过的《有关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中提出的一系列反腐败措施,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 逐步递次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3. 加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4. 逐步递次推动公务员制度改革

5. 逐步递次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6. 逐步递次推动选举制度改革

7. 逐步递次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8. 逐步递次推动资源配置制度改革

9. 逐步递次推动土地制度改革

10. 逐步递次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11. 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保证体制改革

12. 逐步递次推动文化体制改革

13. 逐步递次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14. 逐步递次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5. 逐步递次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16. 逐步递次推动环境保护体制改革

17. 逐步递次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18. 逐步递次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

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答: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假设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释〔2020〕17号更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按照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还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根据投资关系出现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这个时间段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这个时间段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其根据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来最终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履行期限届满那天起计算;不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那天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那天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有关除斥这个时间段的相关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合同被撤销那天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当事人一方清楚或者需要清楚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那天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出现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还管理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自己那天起计算。

自己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出现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其清楚或者需要清楚管理人及损害事实那天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可以以他方法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法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需要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信息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自己、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下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下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那天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之一,人民法院需要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公告参与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其他依法有权处理有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对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那天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那天起中断。

上面说的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权利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那天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那天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推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需要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针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需要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针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需要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需要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需要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公告到达债务人那天起中断。

债务担负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需要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负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那天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担负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越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公告单,债务人在公告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已经届满的义务的,针对贷款人有关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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