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审核需要什么条件,辅警条例全文新

辅警审查核验需什么条件?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暂时还没有查清或已经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直系血亲和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已经在服刑(含缓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们国内政权活动的;
辅警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证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规定的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还有平日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二是规定辅警平均薪酬保证额度需要不小于当地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使辅警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幅度提高。三是科学规划辅警工资构成,规定薪酬需要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使辅警工资随着工作年限增多和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整体提高的基础上,将专业性强、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工作的辅警的职业价值在薪酬中隐藏在整体中,却又能一眼看出来出来。四是规定为辅警缴纳“五险一金”,专门改善辅警老带来一定养、病带来一定医、住带来一定居等问题,处理他们的后顾之忧。五是从多方面较为系统规定了辅警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公安机关需要定期组织辅警体检,依法发放辅警加班报酬或者补休等。
为提高辅警的荣誉感、归属感、认同感,《规定》明确了辅警的执法范围和工作权限,规定了勤务辅警一定要在民警带着下才可以从事的涉刑涉罪等八项职责和巡逻值守、疏导交通等可在民警指挥下从事的四项职责。辅警依法履职的,公民和法人需要配合,不可以因辅警不是正式警察而进行推脱和对抗。在因公殉职和致残的优秀辅警抚恤待遇上,消除警辅差异。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三种情况下牺牲和致残的辅警,参照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为加强对辅警的监督和管理,《规定》明确辅警管理责任主体,规定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规定》还明确了警辅一体追责问责机制,辅警违法犯罪的,除追究自己责任外,规定视情况对失职失责带辅民警、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杜绝广受诟病的临时工担责情况。
《安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已经 12月24日安徽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安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定、招聘、使用、保证、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涵盖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 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清晰透明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根据总量一定程度上、倾斜基层、变动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辅警,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着下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帮助人民警察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接线(信)查询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证、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具备对应资质的,需要获取对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着下依法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已经在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依法帮助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有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帮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开展暴力行为的精神患者帮助采用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规则和程序;
(八)参加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帮助使用管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辅警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查核验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与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需要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监督,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相关规定参加不允许的互联网传播行为或者互联网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
(八)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有意或恶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用人计划、招聘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十六条 辅警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辅警招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或者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独自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应聘辅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满足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暂时还没有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合适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四级以上因公致残公职人员、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人员的配偶和孩子,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一条 辅警招聘需要根据公布公告信息、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开展。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针对技能的辅警,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拟聘用的辅警,公安机关需要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等部门按照辅警的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法,参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提出辅警薪酬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需要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直接帮助参加执法执勤还有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辅警依法享有参与工会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组织辅警参与健康检查。
辅警加班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对应报酬或者补休。
第二十六条 辅警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因工负伤救治这个时间段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可以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烈士褒扬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辅警因工死亡,其供养的家庭成员满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证体系,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因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开展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针对机构,建立辅警聘用、考查、晋升、解聘、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需要详细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辅警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详细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查奖惩等情形,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合理使用辅警,提升辅警履职能力和效率。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年培训、专项培训,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辅警进行定期考查,考查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层级工资、绩效奖励等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辅警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为辅警专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
辅警履职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统一服装,戴上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达身份;需着便装的,需要带上工作证件。非履职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穿着辅警服装、戴上辅警标识。辅警不可以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借给他人使用;离职时,需要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交回公安机关。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着下帮助开展与执法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整个过程记录。
第三十三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途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回避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对辅警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辅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在辅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辅警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需要责令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辅警依法担负部分或者都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阻碍辅警履职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开展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监督和保证,参照本规定执行,详细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另外单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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