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房建工程中的哪些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房建工程中的哪些分部分项工程

时间:2022-12-10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英语六级报名条件 英语四级网课
房建工程中的哪些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

房建工程中的什么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

建筑法规规定,主体结构不可以分包,故此,房建工程中的其余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

  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基本的计算单位,它又是概预算定额的基本计量单位,故也称为工程定额子目或工程细目,将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的。它是根据不一样的施工方式、不一样材料的不一样规格等确定的。

  分部工程(parts of construction)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大多数情况下是按单位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等的不一样而划分的工程项目。

  大多数情况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涵盖: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等十个分部工程。

  公路工程的分部工程涵盖:路基土石方工程、小桥涵工程、大型挡土墙、路面工程、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桥梁上部构造预制和安装等等。

  在工民建工程中,当分部工程很大时,可故将他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如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可分为:地面、门窗、吊顶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可划分为:室外电气、电气照明安装、电气动力等子分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开展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现摘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允许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可以将需要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哪些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可以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持有依法获取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一定要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一定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 不允许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加方的合法权益, 8月4日住建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加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还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涵盖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需要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一样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外单独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自不同的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或者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质上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都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都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用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涵盖参加投标、订立合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涵盖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质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当中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完全一样,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以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没办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需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开展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调查,根据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获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5%都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导致重要安全事故的,终身不能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导致重要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情节非常恶劣的,终身不能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对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用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都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可以参与违法行为出现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出现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出现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而且不能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可以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执业资格注册;导致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能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纪录写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质上,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应开展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开展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现摘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允许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可以将需要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哪些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可以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持有依法获取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允许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一定要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一定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不允许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加方的合法权益, 8月4日住建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加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还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涵盖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需要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一样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外单独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自不同的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或者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质上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都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都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用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故将他承包的都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故将他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故将他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涵盖参加投标、订立合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涵盖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质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当中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完全一样,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以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没办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需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开展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调查,根据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获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目金额5%都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导致重要安全事故的,终身不能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导致重要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情节非常恶劣的,终身不能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对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用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都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可以参与违法行为出现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出现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出现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注册,而且不能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可以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能执业资格注册;导致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能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纪录写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质上,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应开展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英语六级报名条件热门资讯

  • 房建工程中的哪些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房建工程中的哪

    房建工程中的什么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 建筑法规规定,主体结构不可以分包,故此,房建工程中的其余分部分项工程是允许分包的。 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基本的计算单位,它又是概预算定...

    2022-12-10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哪,国考税务局部门代码

    江西地方税务局在什么地方? 1.登入江西地税官方网站,入此平台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网络在线办税服务厅,进入纳税人在线登录,在在线登录以前你一定要满足网络在线申报的条件; 2.通过网络在线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在...

    2022-12-10

  • 日本宣布投降是哪天23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期是哪一天

    日本宣布投降是什么时候?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公布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信息无条件投降。 8月17日,日本天皇公布敕谕,命令全部武装部队停止一切战斗行动,向同盟国投降。 8月28日清晨,首批美军分成空中和海上两路...

    2022-12-08

  • 东北师范大学提前批怎么回事, 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东北师范大学早一点批怎么回事? 东北早一点批是第一批志愿优先的,会优先先录取。一个人的第一专业,建议填写时仔细考虑,但早一点批没有,也影响不了本一批的招生,不需要太担心。北师范大学大多数情况下是免费师范生...

    2022-12-08

  •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及学历要求,注会条件需要工作经验吗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条件及学历方面要求?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条件-专业阶段 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

    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