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审计师任职条件,审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及任职条件有哪些要求

总审计师任职条件?
审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 1.具有科学判断、分析和决策能力; 2.具有全局意识,立足企业全局看待问题; 3.具有职业的预见能力和.敏感性,审计途中能发现隐藏或潜在问题,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将问题在萌芽时期处理;
4.使用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5.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
审计总监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审计等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
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
3.熟悉国家审计有关法规、程序和方式,对内外部控制有很强的平衡能力;
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很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
5.工作仔细严谨、具有很强的判断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强;
6.为人正直诚实,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沟通及文字表达能力强;能团结队伍,促使其具有凝聚力;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审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及任职条件有什么?
审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
1.具有科学判断、分析和决策能力;
2.具有全局意识,立足企业全局看待问题;
3.具有职业的预见能力和敏感性,审计途中能发现隐藏或潜在问题,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将问题在萌芽时期处理;
4.使用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5.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
审计总监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审计等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
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
3.熟悉国家审计有关法规、程序和方式,对内外部控制有很强的平衡能力;
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很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
5.工作仔细严谨、具有很强的判断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强;
6.为人正直诚实,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沟通及文字表达能力强;能团结队伍,促使其具有凝聚力;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企业总审计师任职条件?
企业总审计师的任职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应具备财经、法律或有关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具有对应中级以上职称;
2.熟悉并熟练运用财经、法律和审计专业知识;
3.有非常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很好的实质上工作能力,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
1.具有科学判断、分析和决策能力;
2.具有全局意识,立足企业全局看待问题;
3.具有职业的预见能力和敏感性,审计途中能发现隐藏或潜在问题,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将问题在萌芽时期处理;
4.使用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5.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
审计总监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审计等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
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
3.熟悉国家审计有关法规、程序和方式,对内外部控制有很强的平衡能力;
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很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
5.工作仔细严谨、具有很强的判断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强;
6.为人正直诚实,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沟通及文字表达能力强;能团结队伍,促使其具有凝聚力;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市审计局由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是不是合法?为什么?
合法呀,目前都是各个副市长分管哪些部门
专案申请第三方审计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其他同国家财政相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升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针对机构援建项目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加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工作需,可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故将他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相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一定要认真提供,不可以拒绝或隐匿。
(二)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需要积极配合,不可以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偏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不可以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公告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不可以拒绝执。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用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要案件,表扬遵循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审计工作计划、年工作报告,报上级审计机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需要就地审计或将相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需要根据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相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公告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执行。审计报告,需要分别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审查。上级审计机关需要在接到复核审查申请文件那天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这个时间段,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偏下级审计机关不一定程度上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复核审查结论和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向审计署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审计业务需,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详细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需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计机构的详细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详细办法,由审计署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需要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
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接受企业事业组织委托所作的查帐报告,需要报送企业事业组织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同级审计机关,并负责保守机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要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审计专业人才员的聘请任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需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可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可以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的详细办法,由中央军委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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