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办理的手续有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满足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质上需的要求,满足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定要配有执业药师考试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有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开展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需要配备执业药师考试。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需要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医学教|育网归纳整理并发布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和刚才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还有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一定要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可以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详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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