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证公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还有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各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需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建设整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一定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查验批准,并获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没有设立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设置申请那天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一定要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满足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对应的规章制度;
(六)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点位置、主要负责人;
(二)全部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那天起45日内,按照本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核验。审查核验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核验不合格的,将审查核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一定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一定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因素停业超越1年的,默认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一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可以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失的,需要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一定要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取的费用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可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一定要佩带载有自己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需要马上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不可以诊治的患者,需要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患者,医疗机构不可以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可以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一定要征得病人同意,并需要获取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没办法获取病人意见时,需要获取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没办法获取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碰见其他情况特殊时,经治医师需要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取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开展。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病人的特殊诊治和处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担负对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担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详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出现重要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一定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详细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请任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没有达到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导致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都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开展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需要在规定开展后的6个月内,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那些情况下会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
1 医师资格证书会在一部分情况下被吊销。2 当医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例如滥用处方药、私自拆解尸体、挪用医疗资源等行为,或者在医疗工作中产生重要事故和差错,致使病人死亡或残疾,都拥有可能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3 除开这点假设医师存在吸毒、酗酒等行为,或者患上某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也会被吊销医师资格证书。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一样国家和地区在医师资格认证的详细细节上可能带来一定不一样,需了解当地有关规定。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医师资格证书可以被吊销的情况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违反医德、医风、医纪,导致重要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严重损害病人利益的;
2. 涉嫌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医疗费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3. 涉嫌违法行医,如虚假诊断、滥用药品、过度治疗等行为的;
4. 涉嫌泄露病人隐私信息或违反医疗保密规定的;
5. 没有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考查或考评,或者考查不合格的;
6.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吊销医师资格证书是一个很严重的处罚,说明了医生将没办法从事医疗工作。因为这个原因,医生应该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勤奋工作,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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