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全文1999

执业医师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全文?
《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全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工作者,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涵盖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请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与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查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获取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对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电子化注册获取执业证书,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满足条 件不能注册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电子化注册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五)停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需要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停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还有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需要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查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可以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要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信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与自己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一定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医学文书,不可以隐匿、伪造或者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病人,医师需要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需要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但应注意不要对病人出现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自己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按照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独立从事大多数情况下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查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查。
对医师的考查结果,考查机构需要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查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90天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过往经历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要突破,作出显著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时间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用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开展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担负医师考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人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导致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病人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出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还有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导致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病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致使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那天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取对应的医师资格。这当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满足本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外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开展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医师资格证考试条件?
1)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一定要完全一样;
(2)获取助理医师资格后使用第二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专业一定要完全一样;
(3)五官专业可按照实质上工作经历和岗位选择报考临床类别和口腔类别,但助理升执业时不可以变更类别;
(4)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
执业医报考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满足《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相关规定。
2、试用机构是指满足《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村医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村民取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暂时还没有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获取医学专业学历;鼓励满足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与国家医师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乡村医生,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获取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以上的;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获取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满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相关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与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需要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那天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照实质上需,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满足本规定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需要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有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验工作,对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执业注册]那天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执业注册]那天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获取执业证书后,才可以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可以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进行核验,对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条件的,不能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需要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停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查不合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再次考查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信息,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需要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守便民原则,提升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反映的情况需要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大多数情况下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加医学经验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与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见;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需要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并上报相关卫生统计报表,好好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可以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对超过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可以诊治的患者,需要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可以转诊的,需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可以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符合的医学证明,不可以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乡村医生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需要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查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担负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还有村民委员会需要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需要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查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查,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自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多得出的结论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查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查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再次考查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需要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还有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有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满足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查核验工作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没来得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发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医生多点执业规定?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满足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为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增多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地址位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址位置总数不能超出3个。
第三条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要与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完全一样;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要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的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收到满足规定的都材料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要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互联网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详细备案方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还有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一定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
医师原则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的,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已经注册执业地址位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八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其他执业地址位置,应先注销该执业地址位置,再参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有关规定,申请增多新的执业地址位置。
第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可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公告其他为该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应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查办法》接受各执业地址位置的定期考查。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的考查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查档案。
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考查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查不合格执业地址位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考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不用增多执业地址位置:
(一)对患者开展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开展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时,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到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址位置,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信息,并书面公告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情况,需要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有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查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查核验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涵盖: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执业途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担负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继续推迟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到期不可以再延续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执业地址位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保证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
第十九条
医师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释。
浙江医师定期考查周期?
为3年一次。 这是因为根据《浙江医师管理办法》,医师需参与定期考查,以评估医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以提升医师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考查的周期为3年一次是为了充分反映医师工作的连续性和紧密性,保证医师在职这个时间段保持专业素质和技能。 除开这点医师还要有在考查周期内累积一定的医学学分,并参与有关继续教育培训,以满足考查要求。
医师定期考查周期为三年。因为浙江规定,医师持证三年后需进行一次定期考查,以评估医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是不是满足规定标准。考查通过后,医师可以继续从事有关医疗工作。考查时间为每三年一次,如没有通过考查,还需进行补考。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规范化,医师定期考查已经成为不少省份的标准要求。医师需持续性更新知识,提升技能,以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医师考查涵盖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覆盖了医生平日工作中的各个方面。通过考查,促进保证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
是3年。因为在浙江,医师电子化注册后的前3年属于初级医师,需进行一次定期考查,后面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查,以检验医师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在医师定期考查途中,不合格者需参与补考或者重新进行考查,直到达到合格的标准为止。
为3年。因为按照浙江《医师法开展细则》,全部持有浙江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都需参与考查,每一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查和职业道德考查,周期为3年。在考查周期内,医师需参与各自不同的继续教育活动,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这样的定期考查制度可以保证浙江医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性和医生们的专业素质。
为两年一次。这是因为医学领域需保证医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满足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定期考查可以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升。同时,医学科技持续性更新,医师需持续性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除了定期考查,医师还要有参与有关培训和学习,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为这个原因,医师的学习和提升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定期考查只是这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3年一次。因为医师考查周期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医疗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周期时间也应该考虑到医学进展和临床实践的变化,以此更新医师的知识和技能。同时,3年一个周期也可更好地保证考查的频率和连续性,以便及时纠偏医师可能实质上的困难和不够。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假设医师在期限内没有参与考查或没有通过考查,还需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查。
为3年。浙江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有关印发浙江医师定期考查开展方案的公告》规定,浙江医师一定要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查,以评估其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该方案于 4月25日正式开展。医师定期考查是医院和病人保证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医师在考查中不仅要接受理论考试,还需要进行临床技能和医疗能力的实践考查。同时,该考查结果也会对医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出现重要影响。因为这个原因,医师要仔细对待每一次考查,依然不会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为三年。按照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浙江医师定期考查办法》,医师需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查,来检验医师是不是掌握并熟悉了新的医疗技能和知识,同时还要有评估医师的临床技能和医疗质量,以保证病人的安全和医疗质量。除了三年一次的定期考查外,浙江还规定了医师需参与每一年的继续医学教育,保证医师的知识和技能保持更新,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医师还必须按照照规定时限完成职业道德修养的考查和评估,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为6年一次。因素是为了保证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对医师进行定期的考查和评估可以促进医师的自我提升和专业素养的提高,也可让病人和社会更信任和依赖医师的医疗能力。除开这点医师考查内容涵盖详细指导思想、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安全管理等方面,从多个的视角全面评估医师的综合素质。除了定期考查,浙江还有严格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也有一系列规定和惩罚措施。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整个过程度,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让医生的职业形象更正面和正义。
为3年一次。这是因为医师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每天都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医师的职业素养、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都需随时跟进更新,以保证其医术水平的提升和病患的安全性。除开这点医师定期考查可以促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的水平。应该拿出来说一下的是,浙江医师考查的周期时间相对较短,这与浙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行业的发展速度密切有关,医师们需跟进更新的知识也相对有点多。
浙江医师定期考查周期是几年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
为做好医师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现对医师考试学员报名资格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满足《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满足《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查证明
(一)报名时学员需要提交与报考类别相完全一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
应届生报名时需要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
学员报考时需要在与报考类别相完全一样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耗费时长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耗费时长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一定要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查合格证明,才可以报考。
(三)试用期考查合格证明当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条报名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第二代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考生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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