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管理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改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这是新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期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两次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分别是中央编办发[2023]15号和中央编办发[2023]4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1月24日修订)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详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需要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可以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详细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拟定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一样层级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这当中层级高的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一样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当中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先标志,需要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行单位,或者独自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使用满足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使用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导致欺骗或者导致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没有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一样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情况特殊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查验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后面。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可以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点位置需要是邮政可以送达的地点位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标,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需要满足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还有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需要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获取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才可以申请登记;对已经获取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有关业务事项不可以超过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定程序出现,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获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现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涵盖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担负民事责任的都财产的货币反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涵盖举行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证,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需要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核查验、核准、发(缴)证章、公告信息。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作出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需要即时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受理。
(三)审核查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申请人是不是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要利益的,需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能登记决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还有需提交的都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满足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事业单位的,还需要提交举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对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行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宁夏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宁夏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23〕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个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为提高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真真切切筑牢我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一步一步建设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夯实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开展意见》(国办发〔2023〕13号)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深化改革逐步递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质上,现在针对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意见。
一、目标与要求
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贯彻开展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我们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公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我们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宁党办〔2023〕22号)提出的“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要求,从我区区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我区现目前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规定,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涵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详细指导下,根据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帮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式为居民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大多数情况下诊治和健康宣传教育,并将超过诊治能力的病人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严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有关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方案的公告》(宁政办发〔2023〕148号)精神,按照行政村辖区内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担负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等情形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3000人的村配备2名村医(可酌情配备1名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工作需);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酌情增多村医数量,以适应村卫生室工作需。
(三)建设职业化的乡村医生队伍。通过政府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力争使全区乡村医生整体上具备中专或者以上学历,一步一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以上资格。妥善处理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和离岗老村医的生活补助等问题,建立一支素质非常高、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使更好保证全区农村居民都可以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四)建立严格的乡村医生准入机制。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署岗位工作聘用协议,履行乡村医生职责;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护理等的工作的人员也应具备对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严禁不可以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2.实行乡村全科执业医师考试制度。对全区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注册乡村医生,开展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根据国家医师考试有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独自出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制要求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获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与医师考试。若乡镇卫生院有空余编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明确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全区满足条件的全区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财政厅《有关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宁人社发〔[2023〕]67号)精神,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到龄退岗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保险养老待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支持和引导工作。
(六)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合适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等各种方法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减少乡村医生执业压力,为持续性改善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机制。建立全区稳定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标准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标准实行变动调整,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鼓励鼓励各市、县(市、区)按照本地实质上,一步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一步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的和待遇水平。
1.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对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800元;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1000元。同时,建立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正常调增机制,一步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人口和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数量、质量,还有对应的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查结果按照绩效考查结果,给予对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从 起,村卫生室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提升到22元;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偿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补助及地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进行具体安排。
3.基本医疗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补偿。将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高支付限额,对满足条件被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为当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签约服务协议,根据门诊服务量,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查后给予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补偿,补偿标准为输液病人5元∕人次·疗程,非输液病人4元∕人次·疗程,这当中:病人个人负担1元,其余由当地医保基金负担。
4.适宜技术服务有偿收入。支持乡村医生创造诊疗条件,积非常群众开展中草药、推拿、针灸、理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服务项目收取的费用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执行。
(八)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开展国家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生源,为村卫生室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满足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升整体学历层次。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通过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方法,保证乡村医生每一年接受免费培训很多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很多于2周;对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要可选派提供到自治区、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的机会;乡村医生每3年—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很多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对获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优先具体安排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九)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机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都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根据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乡镇卫生院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申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安全、有效,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十)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
1.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房屋资产、人员设备、业务详细指导、药品配送、财务收入支和绩效考查六6个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全面提高村卫生室服务功能和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2.加强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监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真真切切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适应农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乡村医生亦或是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Team与农村居民签署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为重点,为农村群众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建立有序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考查机制。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查机制,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考查,考查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考查不达标的乡村医生,取消其对应的服务资格;对产生严重医疗事故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资格。
2.明确乡村医生退出年龄。全区在岗注册的乡村医生,年龄达到60周岁不可以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到达年龄但是在基本医疗方面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岗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村卫生室负责人签署返聘使用协议,报酬由双方协定,但不可以再享受政府在岗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
3.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对 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龄达到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实际上际从事乡村医生实质上工作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步一步提升补助标准,工作年限的认定按实质上从事乡村医工作生时间累计到60岁为止,这个时间段未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不计算在内;对 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没有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实际上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一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 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施行前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实际上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一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详细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部门制定。
三、保证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体制,建设一支稳定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是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互联网的网底工程。各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真真切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全力组织开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严格乡村医生准入资格,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培养计划和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抓好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可以截留、挪用、挤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要及时制定全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聘用等方面的开展细则。
(十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各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四)开展督导检查。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真真切切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费用,保证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落实。
宁夏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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