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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中级考试时间,2020年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时间:2023-06-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考试时间 备考资料下载
 浙江医学中级考试时间

浙江医学中级考试时间?

浙江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时间已发布,人机对话(也就是机考)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26日、27日,纸笔考试时间为:9月12、13日

2023浙江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申报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聘请任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这当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可申报:

1.本科以上学历,聘请任职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这当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博士学位,聘请任职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非本地去浙江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自己居民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百分之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百分之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

浙江医疗保证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优质现代医疗保证体系,逐步递次推动健康浙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证体系建设、医疗保证基金筹集和存管、医疗保证待遇、医疗保证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保证需要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证适度、持续时间方针,遵守保证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统筹逐步递次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医疗保证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证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证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查机制,将医疗保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医疗保证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医疗保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共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证经办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担负医疗保证的有关详细事务。

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税务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证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医疗保证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做好医疗保证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依法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保和缴纳报名费用,根据参保情况享受对应医疗保证待遇。

公民需要培养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观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七条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整个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证数字化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逐步递次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当中信息共享和应用,加强智慧化、一体化数字医保建设,逐步递次推动长三角医疗保证协作,提高医疗保证治理能力。

第二章 医疗保证体系

第八条 本省依法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证体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予以保证。

基本医疗保险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还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享有其他医疗保证待遇以外的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出现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予以保证。

统筹地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与统一的大病保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为满足条件的困难群众取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保证。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法,依照社会救助和医疗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没有设立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2023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四条 稳步逐步递次推动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时间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相对的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出现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予以保证。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长时间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详细指导。

第十五条 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改变慈善医疗救助力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证分级响应机制,对重要突发疫情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第三章 医疗保证基金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需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证基金稳定、持续时间运行。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征缴、欠缴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根据不小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点五的比例缴纳。职工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的国家规定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详细缴纳报名费用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需要依法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纳报名费用等方法按月向税务机关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可以再缴纳报名费用;其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累计没有达到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够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地区因基金承受能力不够等因素,需延长累计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的,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标准不小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人均筹资额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生活保证边缘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报名费用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在每一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纳报名费用等方法缴纳。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自己转移,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可以再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可以参与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转换不一样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退还。转换接续的详细办法由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涵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办法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病保险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财政、税务、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证基金的筹集、存管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不要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医疗保证基金需要按照其2023结余总额和每一年支付预算,合理提升中长时间定期存款的比例。定期存款需要采用竞争性存放方法;确因保值增值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采用竞争性存放方法。

第四章 医疗保证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需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出现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自作出决定那天起不能超出六十日。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还是没有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需要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担负;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第一次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纳报名费用这个时间段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纳报名费用的,自缴纳报名费用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启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有关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保险费并享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更加高效灵活就业人员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失业这个时间段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自己不缴纳。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者失业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由其自己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报名费用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启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一年1月1日起启动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纳报名费用部分,并自缴纳报名费用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启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出现的、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根据住院保险待遇规定予以保证。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的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的,一定程度上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前两款规定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范围,由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内出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中,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还有满足浙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担负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比例共同担负。

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比例予以支付。鼓励一步一步提升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提升生活困难家庭成员等的大病保险待遇。

浙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由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第五章 经办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证经办机构需要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业务经办标准化流程,提供医疗保证有关经办服务,实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

医疗保证经办机构需要完善省内外医保异地即时结算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即时联网结算和“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详细办法由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医疗保证经办机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还有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查和管理,健全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经批准开展网络医药服务的实体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证经办机构签署补充定点服务协议后,其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网络在线医药服务,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还有定点服务协议约定,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药师职称评定时,有关部门需要查询其是不是存在违反医疗保证规定的医药服务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法,建立健全支付方法评估、监测机制,详细指导和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和医药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支持满足条件的医疗服务确定为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项目进入临床使用。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详细确定和变动调整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医药价格监测和信息公布、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价格函询约谈等制度,逐步递次推动交易价格信息共享,健全市场主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十条 逐步递次推动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规范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网络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不要过度检验、检查。详细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单元竞价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变动监测、货款结算、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证等机制。

本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第四十二条 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申报其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还有年供应能力,不可以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

供应企业在其申报的年供应能力内,不可以拒绝定点医药机构在线采购,不可以高于平台申报价格向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确实需提升价格的,需要事先调整平台的申报价格。

供应企业低于平台挂网价格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需要及时向平台申报下调挂网价格。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集中带量采购供应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查、监测机制。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与供应企业签署供应合同,明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定期供货数量,还有配送责任、配送要求、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需要听取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意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将满足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饮片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供满足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证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在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及时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人员信息与社会救助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享,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络在线审查核验结算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查核验,评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确定重点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及时开展监管处置。

定点医药机构需要与医疗保证数字化平台有效对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向医疗保证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证服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不可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其他负有医疗保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帮助和配合,认真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资料,不可以谎报、隐瞒不报相关情况,不可以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证经办机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根据协议约定,采用督促协议履行、暂停或者不能拨VIP收费用、追回违规费用、停止或者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

定点医药机构觉得医疗保证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医疗保证经办机构纠偏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规定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保证经办机构需要将医药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报送同级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五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通过欺骗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证经办机构在调查这个时间段可以暂停对该机构的都或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涉嫌通过欺骗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证经办机构在调查这个时间段可以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法或者暂停其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暂停支付这个时间段出现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调查成功后,医疗保证经办机构按照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强化互联网运行安全保证,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医疗保证等相关部门、经办机构、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履行数据保护义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医疗保证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评相结合,依法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医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点医疗机构在线采购,或者供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低于平台挂网价格且没来得及时向平台申报下调挂网价格的,由省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其违规情形取消医药企业或者其产品在平台的挂牌资格。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帮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通过欺骗取得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开展。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缴纳报名费用基数、费率、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对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更加高效参保人员权益保证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内出现的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或者满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前,需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

支付比例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大病保险资金对满足其支付范围的费用支付设定的详细比例。

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内出现的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或者满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中由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的高额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浙江评副高职称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是:本科以上学历,获取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取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2年以上。

此外针对专业理论、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标志性专业工作业 绩和科学实践能力这哪些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对应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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