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园艺师考试科目,园林养护需要哪些资质证书

助理园艺师考试科目?
助理园艺师(国家三级)(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之一者就可以):(1)获取本专业或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位,经助理园艺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获取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课程设置:园林树木学、花卉学、苗圃学、园林、工程、土壤肥料学、园林病虫害、园林景观设计、园林建筑、根雕盆景知识等。
园林养护需什么资质?
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申报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很多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员还有工程、管理、经济等有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很多于10人,这当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很多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很多于10人,涵盖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有关工种;这当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很多于3人。
园林绿化养护资质:
1、具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6 年以上城市园 林绿化养护管理经历,近2 年担负过面积为5 公顷以上的综 合性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或担负过3 公顷以上的道路绿化 的养护管理。
2、单位负责人具有3 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 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 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单位职工人员数量很多于15 人,有职称的工程、经济、 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员数量的百分之10以上。其 中,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很多于2 人。
4、单位专业技术工种应涵盖绿化工、花卉工、养护工 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年平均职工人员数量的 百分之30以 上,很多于6 人,这当中高、中级专业技术工人很多于4 人。
5、单位技术设备有药泵、水泵、草坪机、割灌机、绿 篱机、计算机等。
6、在本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 位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单位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 15 万元以上,年养护产值在10 万元以上。
7、在本市、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专业绿化 管养队伍(三级或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很多于3 人)和办公场 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 平方米)。
8、满足第2-7 项标准要求,第1 项养护经2023限不够6 年(达到3 年以上的)或业绩没有达到要求的,可定为三级(试行)。
农业植保检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植物检疫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涵盖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相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规定》,帮助处理执行中产生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开展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不允许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规定》及国家公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开展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详细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开展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整个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相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规定》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公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开展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详细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详细指导相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相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一定要配备一部分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一步一步建立健全对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需要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查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按照工作需,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相关单位请来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帮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请来单位审核查验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情况一步一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根据《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需要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需要自受理检疫申请那天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还有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九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涵盖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涵盖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还有来源自于上面说的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按照《植物检疫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
的相关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的一定要开展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不是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以前,都一定要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出现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以前,一定要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开展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一年调查。按照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反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出现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按《植物检疫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派人参与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需要就本辖区内设立或者撤销的植物检疫检查站名称、地址位置等报农业部备案。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不允许运出疫区;如果是因为情况特殊需运出疫区的,一定要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获取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根据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发布。
第四章调运检疫
第十五条 按照《植物检疫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开展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一定要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获取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开展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全部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方罗列出来的不一样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出现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出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出现情况不知道的植物、植物产品,一定要根据《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面说的调运检疫途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一定要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出现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需要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植物检疫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还有其他繁育基地,根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开展产地检疫,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之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种苗繁育单位选择满足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出现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马上采用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一定要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不允许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需要在对外签署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很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查核验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相关部门所属的在北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需要在对外签署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一定要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满足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需要具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一定要在指定的地址位置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可以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可以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才可以分散种植。如果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仔细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按照需一步一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规定》、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要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规定》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法行为之一,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途中有意或恶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途中未经同意私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未经同意私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址位置种植或者不按照官方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这个时间段未经同意私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根据下列标准执行:
针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可以超越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导致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处理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导致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标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开展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涵盖本数在内。
本开展细则所称“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还有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出现、分布情况。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定要以国务院公布的《植物检疫规定》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规定》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开展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开展细则自发布那天起施行。l983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公布的《植物检疫规定开展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园林有什么工种?
园林绿化有不少工种:绿化工, 花卉工, 假山工, 瓦工, 电工, 盆景工, 草坪建植工, 园林植物保护工, 苗圃工, 木工, 手工木工, 观赏动物饲养工工, 育苗工, 插花员, 制图员, 花艺环境设计师, 植物造景师, 助理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施工员, 预算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试验员, 测量员, 资料员, 养护工, 花街工, 水景工, 木雕工, 焊工, 钳工, 石雕工, 草坪工, 绿化工, 花卉工, 植保工, 按照工种的名称你就应该清楚他们干什么了....
园林绿化工,草坪建植工,树木工,花卉工,园艺设计工,植物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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