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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全文, 陕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

时间:2023-06-1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题库练习 备考资料下载
 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处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涵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需要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不可以出庭的,需要委托行政机关对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进行审核查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需要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需要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能答复的;

  (七)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觉得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证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管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后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要、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要、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要、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工作的实质上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因素不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出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有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一类型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员数量很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出现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担负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当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还有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有权向相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主要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涵盖: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核查验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没有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据,默认为没有对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途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可以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推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不了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需要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可以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因素致使原告没办法举证的,由被告担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还有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可以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相关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可以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用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可以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查验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作出行政行为那天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那天起超越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那天起超越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那天起60天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己的因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特殊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时间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原告是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员数量提出副本。

  表达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纪录写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满足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需要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可以判断是不是满足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需要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不满足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能立案的裁定。裁定书需要载明不能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缺乏或者有其他错误的,需要给予详细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主要内容。不可以未经详细指导和释明就是以起诉不满足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针对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还有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需要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能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觉得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查验。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需要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觉得需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很难补上来的损失,还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要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证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按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帮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帮助调查决定、帮助执行公告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帮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还有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需要遵守自愿、合法原则,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处理有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觉得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停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核查验觉得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需要公开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主要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觉得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需要将相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觉得有犯罪行为的,需要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信息,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答辩状那天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需要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满足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够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可以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一样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需要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要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出现实质上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不用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开展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要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用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担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可以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担负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需要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马上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一定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那天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事实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需要在立案那天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途中,发现案件不要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那天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出现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觉得不用开庭审理的,也可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核查验。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在收到上诉状那天起9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了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改变原审判决的,需要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再审:

  (一)不能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觉得需再审的,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一定要履行人民法院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对需要归还的罚款或者需要给付的款额,公告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那天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信息;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这个时间段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关这个时间段、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停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还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担负,双方都拥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公务员考试中,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部分分值是咋分配的?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分布: 数学计算:1分/个 言语理解与表达:0.6分/个 定义判断:0.8分/个 逻辑推理:0.8分/个 类比推理:0.5分/个 图形推理:0.5分/个 常识:0.5分/个 资料分析:1分/个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都是选择题,内容包罗万象,主要考你的知识面等;申论大多数情况下给你一篇文章,然后按照文章中所提到的问题,你要回答两个问题,后写一篇“作文”! 目标: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即公务员行测,当然用来测验,看你在行政这方面工作上是否有天赋,是否有行政工作的基本能力,实际上在这方面试题上,多下点功夫是可以补上来的;而申论,则是测试你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有就是你的写作能力。

时间分配:行政试题有点多也较烦,故此,每道题停留时间不可以过长,避免影响题目作答,碰见拿不准或者不会的题,可以先跳过去,回头有这个时间再去看看,假设真的没时间了,那就凭直觉选吧,但是,一定不能空着。申论,时间大多数情况下是充足的,这个问题不大。

有关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 11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 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17号)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方罗列出来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证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满足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现阶段深入互联合作的初步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当中因公务帮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出现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出现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一)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觉得行政机关需要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觉得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觉得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觉得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能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上联系地址位置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能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详细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根据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根据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相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被告针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对应法定职责还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担负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担负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不是履行出现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需要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不是具有法定职权、是不是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是不是遵循法定程序、是不是明显不当、是不是履行对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原告觉得被告未依法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需要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不是具有对应义务或者履行对应义务等进行审核查验。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要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需要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因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批准的,人民法院需要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觉得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要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满足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出现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获取的财产,人民法院需要判决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因素致使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用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人民法院需要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途中,可能产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导致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用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解答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觉得满足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详细内容;被告没办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质上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用对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根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达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担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致使原告履行不可以、履行费用明显增多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担负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行政协议无效的,需要向原告释明,并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担负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需要遵守自愿、合法原则,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需要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们国内缔结、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需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有关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出现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出现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涵盖什么?

国家法是指一国政府制定和开展的法律体系,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详细涵盖:

1.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规定了社会生活中各自不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详细程序和要求。

4.司法解释:高法院、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规范。

5.部门规章:各个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法规,规定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详细事项。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这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特别……。

国家法是指宪法在一部分国家的称呼。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故将他革命成功后相继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

至19世纪,德国、奥匈帝国和帝俄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把他们汇编的根本法总称为国家法。

此后“宪法”和“国家法”二词通用。宪法性法律的统称。

国家法涵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7月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3月14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11月1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开展细则( 11月22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4月27日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月29日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展规定( 1月17日)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11月4日修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4月27日修正)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9月1日)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 11月7日)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 11月4日修正)

十三、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月22日)

国家法律有:

1、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如《民法通则》、《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2、公法、社会法和私法

私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例如《合同法》;公法处理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例如《刑法》;社会法介于两者当中,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基本法、法律和法规

基本法唯有一部,即《宪法》。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例如《婚姻法》。法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泛指各种法律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取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

4、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

可以简单地将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解为民法,其他的类推。这里说的的经济法,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门类。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就是中国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条约、国际习惯等。六、法学的理论分类。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这十四门核心课,另外,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纪律等内容,基本就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

6、法系

目前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就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前者以成文法为主,后者以判例法为主。我们国内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借鉴苏联经验建立的法律体系,但相对偏向于大陆法系。

当代中国法律涵盖: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暂行条理等(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开展规定、商标法开展细则。

4、商法:对比一下商标法论文。糖尿病食疗与按摩。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相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中国法律按部门法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大多数情况下法和特别法

三、国内法与涉外法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五、公法与私法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

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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