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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新

时间:2023-06-1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考试科目 备考资料下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未来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 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够承担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担负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实质上需。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目金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制订合适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获取: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查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助理级职务;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请任职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考试, 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全部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获取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目金额内,在获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请任职。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请任职单位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按照岗位情况和工作需,发布聘请任职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请任职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用公开答辩、竞争等方法对申请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查,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聘请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请任职,要签定聘约。聘约涵盖聘请任职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署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可以履行聘请任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因素,连续六个月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考查为不称职或两个年考查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1、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因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暂时还没有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并熟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了解的。

  3、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受组织审核查验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 须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 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其它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的,一定要重新签署聘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转任或改变,避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因素转任或改变的,应早一点公告对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改变人员的聘请任职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处理。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聘请任职。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请任职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改变,不可以按原获取的任职资格套转聘请任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获取任职资格,再聘请任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和任期考查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查由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的人员应有不一样的要求。详细考查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查结果等次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很好,能履行聘约,有很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大多数情况下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可以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查由单位人事部门详细组织开展,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查结果的使用:

  1、考查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查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查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不是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查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可以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以按照其晋升职务所增多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还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公告自己。自己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任职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试行。

甘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23〕122号 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23〕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 ;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占比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干部任命用聘请任职与聘用的区别?

聘请任职指担任某个职务,被聘请任职担任某个职务的人原夲就在单位上是正式在编人员。聘用聘请任职的区别在任和用上,任指任命是上级对下级的指令和信任。

用是为了让用,聘用大多数情况下是临时性的,常是因做某事人手不够,临时请外单位某人或某些人帮忙一阵子,事完,被聘用人员即解聘。

干部任命和聘用的区别在于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都实行任命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实行聘用制。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单位民主测评,推荐到组织部,由组织部考察后,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任命。

事业单位领导由组织和人社部门在当地专业技术人员中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公开招聘聘用。

聘请任职:内部编制,大多数情况下用聘请任职

聘用:外单位的,大多数情况下用聘用

交通行政执法考查评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 第 2 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查规定》已于 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开展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查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详细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查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详细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查需要遵循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查的主要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在行政处罚途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途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还有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查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满足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一定程度上;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内容合法、一定程度上;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种执法情况的工作中,从客观实际出发,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满足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满足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恶意修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还有因有意或恶意或者严重过失致使证据没办法获取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一定程度上;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好好保存、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他方法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开展主体合法,具有对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开展主体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还有受理要求等具体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查验、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还有控告申诉案件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满足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能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偏,无有意或恶意隐瞒、拒不纠偏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需要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查的组织与开展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查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需要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查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根据本规定开展平日执法评议考查和年执法评议考查工作,并将年执法评议考查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执法评议考查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查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年执法评议考查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执法评议考查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参与的考查领导小组。考查小组的平日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详细开展。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查实行百分制,按照考查的主要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查内容所占成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质上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查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查结果以年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该年执法评议考查结果需要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偏致使行政相对人长时间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致使媒体集中报道导致社会公众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导致较为严重不好的错误影响的;

(四)待遇上级领导干部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更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查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查需要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查的主要方式涵盖:

(一)审阅相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查的主要方式涵盖: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号码;

(五)请来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执法评议考查结果中一定程度上加分:

(一)在重要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一定程度上,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查结果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那天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查的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查的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公告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查档案,认真记录平日执法评议考查情况,作为年执法评议考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查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查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查结果需要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查结果不达标的单位,需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查途中,发现目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一定程度上的,需要依法及时纠偏。需追究相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执法评议考查结果及执法工作需,向执法考查中没有达到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详细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10月1日施行。

教师分级聘请任职方案?

一、教龄赋分

每一年0.8分。教龄计算办法,自从事教育引导工作那天起,按周年计算;脱产进修时间,不计教龄。

二、学历赋分

分值为:初中0.3分、高中0.5分、中专0.6分、专科0.9分、本科1.2分、研究生1.8分(初中或者以上学段教师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中学历不计分)。计算办法,分值乘取得对应学历的教龄,按段计算,累加计分。

三、任职年限赋分

任现职以来,每一年1分,按周年计算。竞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任职年限以任中级教师职务那天推测预计;竞聘中级教师职务的任职年限以任助级教师职务那天推测预计。

四、年考查赋分

优秀每一年2分,合格每一年l.5分。竞聘高级教师职务以近五年年考查计分;竞聘中级教师职务以近4年年考查计分。

待聘人员,自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年考查结果合格或者以上,每一年加0.5分。

五、荣誉称号赋分

l、各级党委、政府在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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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还有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含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人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联合表彰)的十佳教师、拔尖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优秀党员、农村教育先进个人等,分值为: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市级9分、区级6分、乡级3分(非教师节表彰年表彰的乡优分值为2分)。

2、省、市、区级劳动模范,分别按15分、12分、9分计分;省、市、区级劳动奖章取得者,分别按13分、10分、7分计分。

3、因工作突出,经组织推荐,受省、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表彰的岗位明星、优秀团员、新长征冲刺突击手、巾帼创业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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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按省级8分、市级5分、区级3分计分。

评分方式为:1、以上全部荣誉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2、取得的以上荣誉可以累加,累计高分值不可以超越18分。

六、论文论著赋分

1、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出版专著(主编、副主编),按国家级3分、省级2.5分、市级2分计分(论文字数原则上按省市规定执行,论文质量非常高的,中学理科和小学各科学教育师撰写的论文在1200字以上者可认定,中学文科学教育师撰写的论文在1500字以上者可认定。论文一定要在教育期刊、报刊正式发表的,增刊、专刊、以书代刊的论文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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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表的不赋分;出版的专著一定要是教育教学方面的著作)。

2、由各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部门领导组织评选的论文(涵盖教研室、教科室、电教仪器站、学前办、职成科、教育学会等科室及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应科室组织评选的论文;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评选的师德论文),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5分、1.25分、1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分、0.75分、0.5分计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别按0.5分、0.25分计分(同篇目论文以高级别等次计分)。凡不属教科研项目标论文,虽获奖证书有教科研成果字样,仍按对应级别的论文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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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方式为:全部论文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一篇论文有多人属名的,只计前二位,第一作者计该论文所成绩数的2/3,第二作者计该论文所成绩数的l/3。多篇论文(发表和获奖)、论著限三篇,累加计分,高分值不可以超越3分。

七、教育教学及管理成果赋分

1、由各级教育部门验印认定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涵盖优秀教育教学工作者、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组长、优秀教研员、优秀少先队一对一辅导员等),分值为:省级5分、市级4分、区级3分。在学校管理方面,经推荐,受其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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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省、市教育部门认定的教学能手分值为:省级8分、市级6分;区级学科带头人每一年2分、区级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每一年1.5分、区级教学新秀每一年1分(同时担任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新秀,任骨干教师和教学新秀时间不计分;跨专业技术职务任期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不够1年按1年计算)。

3、优秀教学成绩奖和班级管理奖。按市级5分、区级3分计分。

4、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讲课比赛,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5分、3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分、2.5分、2分计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别按2分、1.5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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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公开示范课按同级讲课比赛一等奖计分。

5、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课件制作、教具制作、教案设计评选,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值分别是:2分、1.75分、1.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值分别是:1.5分、1.25分、1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值分别是:1分、0.75分。

6、管理成果。管理成果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管理职务,从事学校管理工作这个时间段,学校取得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奖和单项集体奖。

(1)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局表彰的综合性先进集体(规范化学校、年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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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省级:校长7分,副校长5分,中层4分;市级:校长5分,副校长4分,中层3分;区级:校长4分,副校长3分,中层2分。

教干一定要是教育局发布的教干;工会主任(副县级单位除外)按副校长计分;中心小学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发布的村小、联小主要负责人按对应级别中层教干加分值的30%;村小、联小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发布的村小、联小主要负责人按对应级别中层教干加分,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按对应级别校长、副校长加分值的50%,一年内多所村小、联小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只选高级别一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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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单项集体奖,省级:主持人5分,分管领导4分;市级:主持人4分,分管领导3分;区级:主持人3分,分管领导2分。由各级部门表彰的单项集体奖,省级:主持人4分,分管领导3分;市级:主持人3分,分管领导2分;区级:主持人2分,分管领导1分(主持人指主要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分管领导指分管这个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

7、科研成果赋分

(1)取得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l0分、8分、6分计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6分、5分、4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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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5分、4分、3分计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以上获奖只取前三位人员,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1分(区级三等奖,第三位获奖者计0.5分)。

(2)教科研成果。由教育教学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认定的教科研项目,在教育教学中已明显见效,其成果又经教科研部门评审认定,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分、7分、6分计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6分、5分、4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分、2分、1分计分。国家、省、市级获奖只取前三位人员,区级获奖取前二位。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1分(市级三等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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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获奖者计0.5分;区级三等奖,第二位获奖者计0.5分)。

结题的课题按同级别的低等次记分。全部成果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以结题或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1)、(2)每类限一项,选高级别奖次计分。

计分方式:1、以上全部成果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2、取得的以上成果除第7条外可累加计分,高分值不可以超越35分。3、学校管理成果赋分中,规范化学校、文明单位一定要是创建的才可以赋分,保持的不赋分。

八、继续教育赋分

按照上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参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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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习并获取学分,达到聘请任职职务规定学分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可以参与竞聘。

九、民主测评赋分(20分)

德:指教师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分值为4分;

能:主要看工作量、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分值为4分;

勤:主要看遵循学校规章制度和出勤情况,分值为4分;

绩:主要看教学成绩或工作质量,分值为8分。

计分方式为:一定要由竞聘人员向我们全体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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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述职报告,我们全体教职工按照平日间工作表现和述职报告,对申报人按德、能、勤、绩各项打分,然后取平均值,得该项民主测评分。高分不能超出20分。

十、附加分

1、现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从事课堂教学但从事教学辅导(含后勤)工作的参照加分。

2、现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1分;现从事教学辅导(含后勤)工作的,且按照编制标准满工作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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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担任班主任,且连续三学年或者以上任班主任的教师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3分。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以上班级班主任(连续两学年或者以上)的教师,另加1分。

4、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支教的,竞聘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临东教字(2023)37号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分。

1、2两项不可累计加分。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赋分。

干部管理中任命与聘请任职的区别?

干部管理中任命制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参公部门中的管理人员,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科员是不用发文件任命的。聘请任职制则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经单位民主评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推荐,组织部考察合格后公示,再发文件任命或聘请任职。

小区进行物业测评是业委会还是业主?

小区对物业测评应是业务会组织。每一年一度对物业从德、勤、绩、能、效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评是真实反映业主对物业的一种综合性评价,也是业务会能不能继续聘用该物业管理的依据之一。

业主按照测评表的主要内容公平公正客观实在的予以评分,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测评采取无记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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