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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报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应该如何考取

时间:2023-06-2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报名条件 备考资料下载
网上怎么报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网络在线怎么报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代理人资格证现在还不接受互联网报名和互联网考试,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公司里统一报名,培训,然后再参与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人考试 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 版)和《保险中介有关法规制度汇编》( 版)两本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考试 题型和试题数量为:单选90道,每题1分;判断10道,每题1分;考试试卷满分100分,合格成绩分数为60分

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应该如何考取?到哪里报名?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查出现。已获取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获取对应文凭的,经自己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考查。经考查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获取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可以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没有获取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可以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故此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取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一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

登陆中华商标协会官方网站:www.cta.org.cn,点击首页右上角 “中华商标协会会员系统”下面的“在线登录”功能按钮,进入会员系统后,点击左侧“报名管理”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

  (未录入会员系统的,请点击“在线登录”功能按钮旁边的“注册”功能按钮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然后再点击“在线登录”功能按钮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

  (二)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照片

  报名时须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报名人员近几天1寸证件照电子版。 

  (三)主办方不接受纸质报名所需资料。

  (四)单位统一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保险从业资格证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 1月18日- 3月31日[春季]。

6月18日- 8月31日[秋季]。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是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有关人员通过国家的针对考试而取得的一种职业证书。有了该证书有关人员才可以从事保险行业。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可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从业资格证的考试有两场,分别是在5月份和10月份。 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分为春季考试和秋季考试,春季考试时间是在5月份,大多数情况下春季考试的报名截止日期是在3月末结束,秋季考试时间在10月份,大多数情况下秋季考试的报名截止日期是在8月末结束。

保险代理人如何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证?

可以上报保险公司,由公司来统一报名,考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规则和程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按照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涵盖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一定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出现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担负。

第七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 资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一定要参与保险人考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年龄达到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报名参与保险代理人考试。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可以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那天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可以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相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查核验,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 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业代理人是指针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公司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具有满足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拥有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四)具有满足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可以超越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和不可以超越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可以超越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才可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可以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该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涵盖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

(四)个人股东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可以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查验表及相关资料、证件;

(四)营业场所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才可以营业。

第三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可以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帮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具有保险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那天起9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更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修改公司名称;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改替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核验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一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检查,检查内容涵盖:

(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不是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不是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核查验手续;

(三)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与实质上情况是不是符合;

(四)资本金是不是真实、充裕;

(五)是不是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

(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七)业务经营情况是不是良好;

(八)营业场所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觉得需检查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信息。

第四章 兼业代理人

第四十条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己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满足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

兼业代理人一定要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才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该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兼业代理人只可以代理与本行业直接有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可以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开展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外单独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个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是指按照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一定要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代理合同书》,持带来一定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才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可以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可以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可以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只可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人只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可以为一家人寿保险代公司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保险条款,提升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错误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默认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可以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独自核算。

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一定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一定要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查验觉得保险代理人不满足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公告,保险公司一定要马上终止与该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一定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同意,持证人一定要缴回原许可证,才可以换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公司一定要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室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检查核验;兼业代理人一定要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检查核验。

第七章 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署《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法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法(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一定要以转帐支票方法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才可以与其签署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自不同的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获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未经同意私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提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未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获取《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更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开展,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是: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熟悉专利法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理工科大学专科以上(以后可能要本科)毕业,在技术或法律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难度很大。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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