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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

时间:2023-06-2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题库练习 备考资料下载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开展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际上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自不同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一样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需要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结合现目前高等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实质上

(一)档案管理总则

1、高校要遵循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档案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高校要建立历史性和保存价值的档案。

3、高校要建立中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系统的整合功能,加强档案管理质量控制。

(二)档案保存

1、高校档案要保证安全,采用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保证档案实体及数据安全。

2、高校档案要定期进行档案检查,限期整理、修复、保管或处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完整性。

3、高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占用空间的规范使用,减少资源浪费。

(三)档案使用

1、高校档案要对内部人员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核验,规定使用有关规定,并追究违规使用责任。

2、高校档案要实行严格的档案访问审批制度,不允许外部人员未经同意私自访问档案,并加强访问档案的监督管理。

3、高校档案要实行分类使用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使用,减少档案危机。

(四)档案处理

1、高校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文件保管期限,按期处理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档案文件。

2、高校档案要建立严格的文件处理管理制度,做到有序处理,保证档案文件安全性。

3、高校档案要保存档案文件的撤销记录,建立档案异常处理等跟踪记录,保证档案文件完整性。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际上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自不同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一样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需要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还有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要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帮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涵盖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需要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学校念书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需要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针对机构,需要具备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按照实质上需设立分室独自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种档案及相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按照需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按照需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需要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员数量由学校按照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需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对应的科学文化知识还有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着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出现,保证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还有其他相关待遇,并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查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需要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涵盖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自不同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有关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涵盖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自不同的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涵盖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涵盖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公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公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公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涵盖各自不同的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非常的稀少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还有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出现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涵盖高等学校在产学研途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涵盖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涵盖学校派遣相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公务员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请来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学校实质上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涵盖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自不同的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个主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需要根据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需要根据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需要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根据国家档案局公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还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23)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需要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需要在项目成功后60天内归档,基建类档案需要在项目成功后90天内归档。

  第十九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相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可以处理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采取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需要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需要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时,高等学校需要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需要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担负任务相关的档案正本以外,需要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自不同的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可以据为己有。

  针对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针对与学校相关的各自不同的档案史料的征集,需要制定针对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情况特殊,需要马上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仔细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发布学校档案。

  属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达利用档案的目标和范围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后,都可以以利用已发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需要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要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自己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核查验批准。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要问题或者国家秘密,需要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宝贵档案,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原件。如有特殊需,需要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高校档案开放需要设立针对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标的,不可以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标的,可按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需要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 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全部。高校档案机构假设需向社会提供利用,需要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发布档案,需要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如举行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官方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需要在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相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 条件保证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需要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需要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或者不满足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23)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需要设有针对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需要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需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提高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奉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宝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提供、抄录、发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开展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涵盖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公布的《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治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需要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需要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不是满足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要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需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查和成绩评定方法,还有考查不合格的课程是不是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按照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成绩还有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互联网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还有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有关具体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需要鼓励、支持和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需要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很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形停止学业,其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需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管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转专业的详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需一定程度上调整专业的,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有关专业深造念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己的个人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需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不可以转学: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有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自己因素需转学的,学校需要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查核验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觉得满足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详细办法;对转学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成功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偏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在学校规定的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独自规定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学校念书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需要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这个时间段,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这个时间段,与实际上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需要办理手续离开学校。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按照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可以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越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可以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需要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需要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早一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想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早一点毕业。学生早一点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不是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还有是不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取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在内容框中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需要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要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校核实后需要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需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需要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需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需要遵循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给予对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还有确定推荐不需要考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还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恶意修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需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需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以前,学校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还有处分告知书等,需要直接送达学生自己,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法送达;已离开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能用到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信息方法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针对会议研究决定,并需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需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需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可以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需要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按照需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审核查验结论,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理:

  (一) 事实了解、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了解,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违反本规定还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那天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默认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那天起计算,但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觉得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开展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途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大有档案管理专业吗?

北大唯有图书馆学专业

图书馆学是一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属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是以满足人的信息需求为目标,研究文献、信息和知识的收集、组织与传播利用,图书馆管理,还有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的一门管理科学。

图书馆学专业研究图书馆的组成要素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技术和业务,研究图书馆体系和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趋势还有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涵盖了信息资源的建设、组织、编目、整序、分类法、主题法和参考咨询工作、读者服务等。[1]

大学专科生毕业后档案怎么处理?

一般专科生的档案可以由以下四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1、假设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自考的本科。既然如此那,只要把本科的那个鉴定表,交到原先的档案托管地(大多数情况下为人才市场)就可以。

2、假设专科也是自考或成考,既然如此那,就要从高中启动补办档案,一直到本科的鉴定表。

3、补高中的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去高中的教务处或当地县或区的教育局。

4、假设档案存工作地人才中心有困难,可以存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

1

、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

注意2年期限

): 假设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适合工作(

或考研

),致使毕业即失业,可以到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一定要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到学校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两年过后,学校就可以打回原籍,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导致档案丢失。

2

、毕业后档案存放人才市场(

建议

):

1)毕业没有找到单位的(

或考研

),可以去学校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千万不可以弃档。人才市场都是人事局办的是官方机构,这是政府部门,拥有档案保管权,有权办理转正定级,放在那里起码有安全保证。但要提醒的是, 但凡是找到工作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以便可以及时的进行转正定级,方便后面的正式改变。假设没有找到工作,也要记得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有两年的限期,毕业超越两年就不可以继续托管了,会变成“死档”。一定要记得去处理。可以自己申请打回原籍,避免档案丢失。

2)毕业后找到单位的,可放心的找就业地方人才市场挂靠,而且,挂靠的人才市场可能会接收个人手上的档案。从存放在人才市场那天启动,完全就能够算我们的工龄了。就算以后到别的地方发展,也可通过发调档函,很方便的转到新就业地人才市场。这样既影响不了在当地工作,也影响不了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顺畅地完成衔接。这里有一个注意点是找到的第一份单位工作假设未做满一年,没办法请求人才市场进行转正定级,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故此,假设我们一定要离职,也一定要等到我们的第一份不错的工作做满一年已经申请转正定级取得干部身份后。

3)毕业后找到单位后又辞职到其他地方去的,这里还有一个注意点:某些地方的人才市场5年内假设没有交档案保管费,人才市场保管档案的义务就可以自动解除,档案会被封存,我们的档案会成为“死档”(

35岁以前可以档案激活,35岁后面,就麻烦了

)!

3

、毕业后档案主动打回原籍(

建议

): 不管是不是参与工作,都可将自己的档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省的以后麻烦,毕竟以后假设有事情可以让父母帮着处理。把档案放在家乡的人才市场,以后在非本地找到工作后不会麻烦,一个方面工作又不用档案,就算是是找到国企、出现在题目中公务员,单位发函到你家乡人才市场调档案完全就能够了。

4

、毕业后档案寄送公司/单位(

不太建议

): 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是把员工档案统一放在公司所在区的人才市场的。建议档案还是不要归公司管理,以防自己离职时档案很大概率被公司扣留。

5

、档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

尽可能不要

): 档案在街道,但凡是有单位录用你需调取档案,比较的麻烦。而且,档案放在街道一样要交存档费用。

高三学生毕业档案会退回吗?

在情况特殊下高三学生毕业档案会被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部门退回。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被高校录取了但不去新生报到注册,超越普通高校的入学时间以后档案才会退。被高校录取了但不想去那个学校读,档案过了规定时间会自动退回。

高三学生毕业档案不会退回,会转移到你所进的大学或者大学专科

高中毕业考试完后,学生档案加盖县局公章由学生领回,转入大学的直交大学

大学毕业后档案应该放到哪儿呢?

档案应该放到学校档案室中因为学校档案室会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将个人的各自不同的信息都统一管理起来,方便以后的信息查询和证明同时,将档案放在学校档案室中,还可以保证个人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要因为外界原因致使个人档案的泄露或者丢失

大学毕业后档案应该放到教育部门负责存档的地方,一般是所在省、市的教育局或档案馆等机构。学生毕业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了解详细的有关流程和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这样可以保证个人档案的安全、完整性和持久保存,同时也方便后续办理个人工作和其他有关业务时使用。

毕业后,学生的档案应该放在学生所在的档案馆或档案管理部门中,以保证个人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易于查询。在中国,每个高等院校都设有档案馆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的毕业档案。一个人的毕业档案中一般涵盖学籍信息、成绩单、证书、获奖证书、实习证明、毕业论文等重要的个人材料。

针对部分需实习或者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能需将档案送到所在单位或机构的档案馆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需早一点与学校的档案馆或档案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以便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可以及时准确地传送到对应的管理机构中。

总而言之,不管是留在学校念书内还是将档案转移至其他的相关机构,毕业生都应该注意好好保存自己的个人档案,并保证档案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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