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刑法司法解释

23年刑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他方式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者合计数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者合计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很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很大”。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居民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要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目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很大”;数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巨大”;数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通过欺骗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通过欺骗取得或者以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还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标”: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非常多透支,没办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没办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法,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很大”;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巨大”;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目金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目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目金额或者暂时还没有归还的数目金额。不涵盖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都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避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目金额很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都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需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开展前款行为,数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采取上面说的方法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当中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当事人当中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惯还有其他有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不是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从而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署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以后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担负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解答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带来一定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出卖人因未获取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可以转移,买受人要得出卖人担负违约责任或者要解答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需要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标的物为不需要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法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这个时间段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担负代为保管这个时间段非因买受人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相关单证和资料”,主要需要涵盖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当中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质上履行合同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全部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得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得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质上履行合同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得出卖人履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得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得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全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位置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公告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法了解地将标的物特计划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这个时间段没有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当中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当中约定的检验标准不完全一样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当中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详细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这个时间段”时,需要综合当事人当中的交易性质、交易目标、交易方法、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该做到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式和难度大小、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身处的详细环境、自己技能还有其他合理原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长的合理这个时间段。该这个时间段为不变这个时间段,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这个时间段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这个时间段内很难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该这个时间段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这个时间段,并按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这个时间段。
约定的检验这个时间段或者质量保证这个时间段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这个时间段或者质量保证这个时间段的,人民法院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这个时间段或者质量保证这个时间段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这个时间段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目金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这个时间段、合理这个时间段、两年这个时间段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满足约定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出卖人自愿担负违约责任后,又以上面说的这个时间段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这个时间段没来得及时处理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这个时间段、质量保证这个时间段、合理这个时间段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没有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为这个原因出现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满足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满足约定的标的物和实质上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影响不了当事人有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需要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责任,出卖人按照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利息数目金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有关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一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可以达到合同目标,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需要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不是需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觉得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觉得需要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没办法补上来一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越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目金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出现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对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有意或恶意或者因重要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担负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清楚该瑕疵可能会造成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标的物全部权保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全部权保留,在标的物全部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对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没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没有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善意获取标的物全部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这个时间段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外单独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外单独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下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够,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外单独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这个时间段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越标的物使用费还有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越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一类型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完全一样且出现纠纷时当事人不可以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出现变化的,人民法院需要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出现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不是出现变化有争议而又没办法查明的,人民法院需要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些价款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开展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满足一定要求时,买受人需要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需要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这个时间段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这个时间段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需要采用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解答除合同的,需要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需要第一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相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那天起不可以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暂时还没有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023年高法司法解释刑法125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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