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器官移植前该做的准备及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的操作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规定?
器官移植有有关规定:
第一针对捐献者来说,他一定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在我们国内公民享有身体权,故此,公民有权决定是不是捐献自己的器官;针对生前未表示不一样意捐献人体器官的,在其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孩子、父母等第一顺序亲属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如第一亲属无完全民事能力,则根据第二顺序亲属意见进行开展;且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需要遵守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证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规定;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都或者部分,故将他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可以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需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需要遵守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需要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一样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一样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孩子、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摘取没有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需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工作者;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能超出委员人员数量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发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可以再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需要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组织专家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病人的长时间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需要遵循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用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需要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核查验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一样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可以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工作者不可以摘取人体器官。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核查验申请后,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审核查验,并出具同意或者不一样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不是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不是满足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才可以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摘取活体器官前,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须知、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检查核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出现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需要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需要在依法判断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参加捐献人的死亡判断。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结束的尸体,需要进行满足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需要恢复尸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外,不可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出现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病人的排序,需要满足医疗需,遵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订。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需要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民自己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一样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摘取没有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相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加上面说的活动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可以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工作者参加上面说的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相关活动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违反本规定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用措施,致使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违反本规定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病人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相关护士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规定,给他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非常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核查验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说明、检查核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结束的尸体未进行满足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可以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可以再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核查验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工作者违反本规定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参加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器官移植前该做的准备,及一部分有关器官移植的常识?
器官移植分为各种,例如说肺移植,心脏移植,还有骨髓的移植。针对器官移植来说是属于一种很大型的手术,在做移植以前需血型配型和各器官的配型完全满足后面才可以做移植手术。同时还要有受体者基础体质良好。在做完移植手术后面需防止感染。
器官移植这个专业怎么样?
器官移植这个专业值得报考,在学习实践中,一部分不常见的疑难杂症,临床经验,会让学生的视野变得更广泛,学到更多内容。总而言之一句话这个专业好!
中国人体捐献器官实体卡申请条件有什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登记需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工作者;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能超出委员人员数量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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